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勞保普通傷病的失能給付,不是每個人都能在一次金和年金之間挑。分水嶺是「終身無工作能力」。
失能一次金
誰領:永久失能、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但不是終身無工作能力的人;或終身無工作能力、98 年以前有年資而選擇一次領的人
怎麼算:平均日投保薪資 × 失能等級日數(30~1,200 日)
特色:領一次就結束,選了不能改
失能年金
誰領: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的人
怎麼算:年資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1.55%,每月最低 4,000 元
特色:按月領,有符合條件的眷屬可加發 25%~50%
真正「可以選」的只有一種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且在 98 年 1 月 1 日勞保年金施行前就有勞保年資(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第 4 項)。98 年以後才開始加保的人,終身無工作能力就是領年金;不是終身無工作能力的人,就是領一次金。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失能一次金 | 失能年金 |
|---|---|---|
| 法源 | 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失能補助費)、第 4 項(98 年前年資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等級與日數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5 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眷屬補助第 54-2 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 54-1 條);定期審核第 56 條 |
| 請領條件 | 普通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治療仍不能期待效果,經勞保局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 | 同左,而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失能給付標準第 4 條:符合附表註明「終身無工作能力」的項目,或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 70% 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 |
| 用哪一個平均月投保薪資 | 發生保險事故(勞保局說明:診斷永久失能日期)當月起前 6 個月的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以日計算的,再除以 30(第 19 條) | 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第 19 條) |
| 計算方式 | 平均日投保薪資 × 失能等級日數。失能分 15 等級,第 1 等級 1,200 日、第 15 等級 30 日(失能給付標準第 5 條)。這套日數不適用於請領失能年金的人 | 保險年資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1.55%;不足新臺幣 4,000 元,按 4,000 元發給(第 53 條第 2 項)。年金金額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 ±5% 時依成長率調整(第 65-4 條) |
| 眷屬加發 | 沒有 | 有符合條件的配偶或子女,每一人加發 25%,最多加 50%(第 54-2 條)。配偶原則上要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子女原則上要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條件細節與停發情形以條文為準 |
| 98 年以前的年資可不可以選一次金 | 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且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的人,可以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核付後不得變更(第 53 條第 4 項) | 98 年以後才有年資的人,終身無工作能力只能領年金,沒有改領一次金的選項 |
| 領了之後 | 一次發給就結束。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領取失能給付的,勞保局逕予退保(第 57 條) | 同樣逕予退保(第 57 條)。勞保局至少每 5 年審核失能程度;減輕到不符合年金條件時,停發年金、另發失能一次金(第 56 條) |
| 與老年年金能否同時領 | 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第 65-3 條) | 不能同時領,應擇一請領(第 65-3 條)。有國民年金年資的,可以分別核計後由勞保局合併發給(第 53 條第 3 項) |
| 普通事故 vs 職災 | 本頁講普通傷病。職業傷病的失能一次金日數較高(第 1 等級 1,800 日) | 111 年 5 月 1 日起職災改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處理,年金算法與眷屬加發(每人 10%、最多 20%)都不同。詳見勞保普通事故 vs 職災保險 |
失能給付標準第 5 條的 15 個等級日數,列在這裡給你對照(普通傷病、一次金適用):
- 第 1 等級1,200 日
- 第 2 等級1,000 日
- 第 3 等級840 日
- 第 4 等級740 日
- 第 5 等級640 日
- 第 6 等級540 日
- 第 7 等級440 日
- 第 8 等級360 日
- 第 9 等級280 日
- 第 10 等級220 日
- 第 11 等級160 日
- 第 12 等級100 日
- 第 13 等級60 日
- 第 14 等級40 日
- 第 15 等級30 日
二、用假設的數字算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只是把公式套進去。為了好比較,先假設兩種平均月投保薪資剛好一樣。
假設 1:A 先生普通傷病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勞保年資 20 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40,000 元。
| 項目 | 怎麼算 | 依據 |
|---|---|---|
| 失能年金 | 40,000 × 20 × 1.55% = 每月 12,400 元 | 第 53 條第 2 項 |
| 加 1 位符合條件的眷屬 | 12,400 × 25% = 3,100;合計每月 15,500 元 | 第 54-2 條 |
| 加 2 位以上符合條件的眷屬 | 最多加 50%:12,400 × 50% = 6,200;合計每月 18,600 元 | 第 54-2 條 |
| 如果 98 年前就有年資、選一次金 | 再假設審定為第 1 等級:40,000 ÷ 30 × 1,200 = 1,600,000 元 | 第 53 條第 4 項、失能給付標準第 5 條 |
| 兩者的數字關係 | 1,600,000 ÷ 12,400 ≈ 129 個月,約 10 年 9 個月的年金(不含眷屬加發、物價調整) | 單純算術 |
假設 2:B 小姐勞保年資 6 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30,000 元,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30,000 × 6 × 1.55% = 2,790 元,不足 4,000 元,按每月 4,000 元發給(第 53 條第 2 項)。年資短的人,最低保障這條線特別有感。
假設 3:C 先生普通傷病失能,審定為第 10 等級,不是終身無工作能力,診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6,000 元。
36,000 ÷ 30 = 1,200 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200 × 220 日 = 264,000 元,只能領一次金,沒有年金可選。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98 年以前有年資,又被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這是唯一需要「選」的情況。條文寫得很清楚: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第 53 條第 4 項)。年金每月領、有眷屬加發、會隨物價調整,但每 5 年要審核;一次金一筆領完,之後不再跟著失能程度變動。兩邊各有取捨,送件前先把兩種金額都向勞保局試算清楚。
情況 2:領年金之後,失能程度變輕了
勞保局至少每 5 年會審核一次。如果減輕到不符合年金條件,停發年金、另發失能一次金(第 56 條)。年金不是一核定就永遠不變。
情況 3:原本就有局部失能,後來又加重
第 55 條規定,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按加重部分的失能程度計算,合計不超過第 1 等級。如果加重後符合年金條件、請領年金,勞保局按月只發年金金額的 80%,扣到原已局部失能部分的一次金金額半數為止。
情況 4:快到可以領老年年金的年紀
失能年金和老年年金只能擇一(第 65-3 條),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後也會被逕予退保(第 57 條)。兩種年金的算法不同,可以請勞保局把兩種都算出來再比較。延後或提前領老年年金的差別,請看勞保老年年金:提前領 vs 準時領 vs 延後領。
情況 5:失能是工作造成的
111 年 5 月 1 日起發生的職業傷病,改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級日數、年金算法、眷屬加發比例都不一樣,不要拿本頁的數字去算。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勞保失能就能領年金」
不是。 年金要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第 53 條第 2 項);其他永久失能符合給付標準的,領的是一次金。
誤解 2:「一次金和年金,每個人都可以自己選」
不是。 只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而且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勞保年資的人,才可以選擇一次請領(第 53 條第 4 項)。
誤解 3:「先選一次金,覺得不划算再改回年金」
不行。 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第 53 條第 4 項)。
誤解 4:「年金和一次金用同一個投保薪資算」
不一樣。 年金用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的平均;一次金用保險事故當月起前 6 個月的平均(第 19 條)。
誤解 5:「失能年金領著,到了年紀再加領老年年金」
不能同時領。 失能年金、老年年金、遺屬年金條件同時符合時,應擇一請領(第 65-3 條)。
誤解 6:「勞保認定失能,商業保險的失能給付也會一樣」
要分開看。 勞保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審查;商業保險的失能定義、等級和給付方式,以各公司條款為準。兩邊用的工具怎麼不同,可以看長照險、失能扶助險差在哪。
五、自我檢查 5 問
遇到勞保失能給付的問題時,先回答這五題:
- □ 失能是普通傷病,還是工作造成的?(決定適用勞保條例還是職災保險)
- □ 醫院的失能診斷書寫的是哪個項目?有沒有可能屬於終身無工作能力?(以勞保局審查為準)
- □ 我在 98 年 1 月 1 日以前有沒有勞保年資?(決定能不能選一次金)
- □ 我的勞保年資和最高 60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大概多少?算出來會不會低於 4,000 元?
- □ 家裡有沒有符合條件的配偶或子女可以申請眷屬補助?離可以領老年年金的年紀還有多久?
前 3 題看能領哪一種,後 2 題看金額和取捨。 個人的年資和投保薪資可以向勞保局查詢、試算。勞保之外,自己的商業保單對失能怎麼約定,可以預約保單健檢一起看。
六、常見問題
勞保失能給付,一次金和年金可以自己挑嗎?
多數人不能挑,要看兩個條件。
- 不是終身無工作能力:只能領失能一次金,依失能等級的日數計算(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
- 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失能年金(第 53 條第 2 項)。
- 終身無工作能力,而且在 98 年 1 月 1 日勞保年金施行前就有勞保年資:才可以在年金之外,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第 53 條第 4 項)。
所以「可以選」的人只有第三種。是不是終身無工作能力、屬於哪個失能等級,以勞保局審查為準。
什麼叫「終身無工作能力」?誰來認定?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4 條把它分成兩種:
- 失能狀態經審定,符合標準附表裡註明「終身無工作能力」的項目。
- 為了請領失能年金,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 70% 以上,而且無法返回職場。評估會綜合考量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和年齡。
認定的是勞保局,依醫院開具的失能診斷書和評估結果審查。本頁不判斷個案能不能被認定。
失能年金一個月大概多少?怎麼算?
公式寫在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
保險年資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1.55%,算出來不到 4,000 元的,按 4,000 元發給。
這裡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是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第 19 條)。假設年資 20 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40,000 元:40,000 × 20 × 1.55% = 每月 12,400 元。有符合條件的配偶或子女,每一人再加發 25%,最多加 50%(第 54-2 條)。
選了一次金,之後可以改成年金嗎?
不行。 第 53 條第 4 項寫明,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反過來,領失能年金的人,勞保局至少每 5 年會審核一次失能程度;如果失能程度減輕到不符合年金條件,會停發年金、另發失能一次金(第 56 條)。
領失能年金,到了可以領老年年金的年紀,兩個能一起領嗎?
不能一起領。 勞工保險條例第 65-3 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另外,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領取失能給付的人,勞保局會逕予退保(第 57 條)。要不要改領哪一種、哪一種對自己比較有利,可以先向勞保局試算確認。
如果是工作時受傷、職業病造成的失能,也是看這篇嗎?
不是,這篇講的是普通傷病。 111 年 5 月 1 日起,職業災害改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處理,失能年金的計算方式、眷屬加發比例(每人 10%、最多 20%)和失能一次金日數(第 1 等級 1,800 日)都跟普通事故不同。
兩者怎麼分、各領什麼,請看勞保普通事故 vs 職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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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9 條、第 53 條、第 54 條、第 54-1 條、第 54-2 條、第 55 條、第 56 條、第 57 條、第 65-3 條、第 65-4 條(全文,最新修正 115 年 1 月 21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4 條、第 5 條,111 年 3 月 30 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給付標準、勞保年金給付標準-失能年金給付、FAQ:失能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失能年金給付金額試算
- 職業災害部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勞保局:職災保險失能給付給付標準
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勞工保險普通傷病失能給付相關規定的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社會保險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是否符合失能、失能等級及是否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以勞保局審查為準;實際給付金額以勞保局核定為準。商業保險的失能給付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