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 | 保單選擇

需要用錢時
保單借款 vs 解約 vs 自動墊繳

從保單拿錢,不是只有解約一條路。先看清楚每一條路,拿到的是什麼、要付出的又是什麼。

結論先講

只要保單已經累積了「保單價值準備金」,缺錢的時候至少有三條路。 三條路用的都是同一筆錢,差別在保障還在不在、要不要付利息、什麼時候會停效。

  • 保單借款:手上需要一筆現金。保單照舊、保費照繳,借的錢要付利息;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契約會停效。
  • 自動墊繳:某一期保費繳不出來。用保單自己的價值先墊,契約繼續有效,但墊的錢要計息;墊到不夠時就會停效。
  • 解約:拿回解約金,保障就此結束。拿到的不是繳過的保費,而是依保單價值準備金算的解約金。

保單借款

換到:一筆現金

代價:借款利息、理賠時先扣本息

自動墊繳

換到:這一期先不用自己繳

代價:墊繳利息、保單價值越墊越少

解約

換到:一筆解約金

代價:保障結束,要再保得重新投保

沒有哪一條「最划算」。先問自己:這筆錢是短期周轉,還是之後都需要?這張保單的保障,我還需不需要?

如果你的情況是「之後都不想、也繳不動保費了」,要看的是另一篇:保費繳不下去怎麼辦?解約、減額繳清、展期定期。

一、逐項對照表

比較項目保單借款自動墊繳解約
拿到多少、金額怎麼決定保費付足一年以上,可以用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保險法第 120 條)。上限是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某個成數,成數以各公司條款為準;公司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貸給不拿到現金。過了寬限期還沒繳,公司用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借款的話,先扣掉借款本息)自動墊付這一期保費拿到解約金:保費付足一年以上,不得少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 3/4,條件和金額載明在契約裡(保險法第 119 條)。有借款、墊繳沒還的,會先扣掉再給
利息或代價要付借款利息,利率依各公司公告。利息沒繳,可能併入本金計息,以各公司借款約定書為準墊繳的金額要計息,從寬限期終了的翌日起算,利率依各公司公告,但不得超過這張保單的借款利率沒有利息,代價是保障結束。解約金可能低於已繳保費;之後要再保,得重新投保、重新核保
保障還在不在在。但理賠時,公司會先扣掉沒還的借款本息,再給付剩下的在,墊繳期間契約繼續有效。理賠時一樣先扣掉墊繳本息不在,契約終止
什麼情況會停效或終止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公司要在超過之日的 30 日前書面通知還款;沒還的話,從超過那天起停效。公司沒通知的,從它書面通知還款之日起 30 日內沒還,第 31 天起停效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費,經催告到達後 30 日仍不繳時,契約停效公司收到你的書面通知時,契約就終止。公司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付解約金,逾期要加計利息
要看保單哪裡條款「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那一條;借款時簽的借款約定書和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要保書上有沒有勾選自動墊繳;條款「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每次墊繳後公司給的墊繳憑證(載明墊繳本息和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條款「契約的終止」那一條;保單所附的解約金表,或直接請公司試算

二、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借了款,就再也沒管它

保單借款最常出事的,不是借的那一天,而是借完之後。本息一直滾,滾到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契約就停效;停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舉個假設的例子(數字只為說明,不代表任何保單):

  • 假設保單價值準備金 30 萬元,借款本息累積到 12 萬元。
  • 這時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 100 萬元:家人實際拿到 100 萬 − 12 萬 = 88 萬元。
  • 如果改成解約,解約金表上這一年假設是 27 萬元:實際拿到 27 萬 − 12 萬 = 15 萬元。

所以借款期間,至少每年看一次:本息現在多少、離保單價值準備金還有多遠。

情況 2:以為有自動墊繳,其實沒申請

自動墊繳不是每張保單都會自動幫你開,要事先書面聲明(要保書上勾選,或在寬限期間終了前提出)。沒申請的話,保費過了寬限期還沒繳,契約就停效。寬限期多久看你的條款,示範條款規定不得低於 30 日。

情況 3:一直靠墊繳在撐

墊繳是「先撐著」,不是「一直撐」。每墊一次,保單價值準備金就少一塊,還要加計利息。

再舉個假設的例子:

  • 假設扣掉借款本息後,保單價值準備金還有 6 萬元,年繳保費 2.4 萬元。
  • 6 萬 ÷ 2.4 萬 = 2.5,大概只夠墊兩期多一點;還沒算墊繳利息,實際會更少。
  • 墊到餘額連一天的保費都不夠墊時,公司會催告;催告到達後 30 日還沒繳,契約就停效。

不夠墊一整期時怎麼換算,以各公司條款為準。如果確定之後都繳不動,與其一路墊到停效,不如先看看減額繳清、展期定期這兩條路。

情況 4:有人建議你借款或解約,拿去買新保單

金管會特別提醒過:用貸款、保單借款、定存解約或解約舊保單的錢再去買保險,會讓自己暴露在更高的財務風險裡,也提醒消費者不要因為業務員勸誘,就用借款或解約的錢買保險。遇到這種建議,先停下來,把舊保單會失去什麼、新保單要多付什麼都算清楚。

三、常見誤解

誤解 1:「保單借款是借自己的錢,不用還」

要還,而且有利息。 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契約會停效;就算沒停效,理賠或解約時,公司也會先扣掉還沒還的借款本息。

誤解 2:「自動墊繳是保險公司幫你出的」

不是。 墊的是你自己保單裡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而且要計息,利率不得超過這張保單的借款利率。

誤解 3:「有墊繳,保障就不受影響」

墊繳期間契約有效,但不是沒影響。 墊繳本息沒還的話,理賠、解約時會先扣掉;墊到不夠墊一日保費、經催告 30 日仍沒繳,契約一樣會停效。

誤解 4:「缺錢就解約最乾脆,繳過的保費都拿得回來」

拿回的是解約金,不是已繳保費。 保險法只規定解約金不得少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四分之三;契約前幾年,解約金可能明顯低於已繳保費。而且保障一結束,之後要再保,得看當時的年紀和身體狀況。

誤解 5:「停效了,保單就沒了」

不一定。 停效不等於終止。保險法規定,復效的申請期限自停效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6 個月內補繳保費、利息與費用,翌日零時起就恢復效力。但停效那段期間的事故,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四、自我檢查 5 問

從保單拿錢之前,先把保單條款拿出來(或先用保險存摺查出名下有哪些保單),對這五題:

  1. □ 我缺的是一筆現金,還是某一期保費?大概要多久才周轉得過來?
  2. □ 這張保單現在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大概多少?(看解約金表或請公司試算)
  3. □ 這張保單有沒有還沒還的借款或墊繳本息?離保單價值準備金還有多遠?
  4. □ 我的要保書上,有沒有勾選自動墊繳?
  5. □ 這張保單的保障,家人還需不需要?少了它,有沒有別的保障接得上?

第 3、5 題答不出來,先不要急著解約。 這兩題的答案,會直接影響哪一條路比較合適。

五、常見問題

保單借款的利率是多少?會不會變?

依各公司公告,以各公司條款與借款約定書為準。 示範條款裡,可借的成數、利率都是留空讓各公司自己填的。金管會的說明是:各公司會綜合保單成本、商品特性、市場利率等因素訂借款利率,所以每家不一樣。

壽險公會的「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範本也寫到,利率如果因為法令或市場變動而調整,公司會公開揭露,並從揭露那天起適用新利率。所以借之前,先問清楚現在的利率、怎麼計息、多久調整一次。

借了款只繳利息、本金先不還,可以嗎?

保險法第 120 條沒有訂還款期限,看的是「本息有沒有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 依保險法第 120 條,只要借款本息還沒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契約就繼續有效。

但要注意兩件事:

  • 利息沒繳,可能會滾進本金:重要事項告知書範本寫到,利息經催告仍未繳,可能併入本金計息。實際怎麼算,以各公司借款約定書為準。
  • 沒還的本息,理賠和解約時會先扣掉:家人拿到的保險金、你拿到的解約金,都會變少。
自動墊繳要怎麼申請?可以中途停掉嗎?

要事先用書面聲明。 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要保人可以在要保書上,或在寬限期間終了前,用書面聲明要辦自動墊繳。很多人投保時就勾了,只是忘了,可以先翻要保書或問保險公司。

也可以停。 示範條款寫明,要保人可以在下一次墊繳日之前,書面通知公司停止自動墊繳。停掉之後,保費沒繳就回到一般的寬限期、停效規則。

保單因為借款或墊繳停效了,還救得回來嗎?

在期限內可以申請復效。 保險法第 120 條規定,因借款本息超過而停效的保單,申請恢復效力準用第 116 條的規定;墊繳停效本來就適用第 116 條。重點是:

  • 停效後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約定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 超過 6 個月: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險人的可保證明;除非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的程度,否則不得拒絕。
  • 申請期限:條款約定的期限,自停效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也不得晚於保險期間屆滿日。期限過了,公司有終止契約的權利。

要特別記得:停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公司不負給付責任。復效救得回契約,救不回停效那段時間。

保費真的繳不出來,保險公司會不會告我?

不會。 保險法第 117 條第 1 項寫得很清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人壽保險保費沒繳,結果不是被追討,而是走寬限期、停效、復效這條路;有辦自動墊繳的,就先用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真正要擔心的,是保障在你沒注意的時候停了。

解約之後後悔了,還能拿回原本的保單嗎?

不行,解約後契約就終止了。 要再有保障,只能重新投保。

金管會提醒過解約可能付出的代價:保障中斷、解約金可能低於已繳保費、健康保險的等待期要重新起算、保費可能因為年紀或身體狀況改變而變高,甚至可能被拒保。所以缺錢時,解約通常放在最後想。

六、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免責聲明

本文為保險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銷售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引用之示範條款為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範本,各保險公司商品條款不同,借款利率、墊繳利率、可借成數、計息方式、申請門檻與附約處理方式,一律以您保單的正式條款與各公司公告為準。文中舉例均為假設,數字只為說明計算方式。法規如有修正,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