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長輩過世時,如果他的某個孩子已經不在了,那個孩子原本可以分的那一份,就要看誰先走:
- 代位繼承:孩子比長輩先走(或喪失繼承權),由孩子的子女、孫子女站到他的位置,接手他那一份。
- 再轉繼承:孩子比長輩晚走,遺產還沒分完。孩子那一份已經是他的,先變成他自己的遺產,再由他的繼承人(包含他的配偶)來分。
代位繼承
誰先走:孩子比長輩先走
誰接手:孩子的子女、孫子女
再轉繼承
誰先走:長輩先走,孩子後走
誰接手:孩子的繼承人,含配偶
另外要分清楚:有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不算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法第 112 條),不照上面這套分,而是看保單上寫的受益人。家裡遇到這種狀況,要問的是:誰在什麼時候過世?長輩的遺產裡有哪些、保單受益人各寫了誰?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代位繼承 | 再轉繼承 |
|---|---|---|
| 時間順序 | 孩子在長輩繼承開始前(長輩過世前)就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 長輩先過世、繼承已經開始,孩子在遺產分割完成前也過世 |
| 只限哪一順序 | 只適用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這一支)。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這幾個順序沒有代位繼承 | 不限順序。任何一位已經取得繼承權的人後來過世,他那一份都會變成他的遺產 |
| 誰可以接手 | 先走那位孩子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他的配偶不在內 | 後走那位孩子自己的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1144 條重新認定,包含他的配偶 |
| 分多少 | 接手的是先走那位孩子原本的應繼分,幾個人代位就一起平分那一份 | 先算出後走那位孩子對長輩遺產的應繼分,再把這一份當成他的遺產,由他的繼承人依應繼分再分一次 |
| 法源 | 民法第 1140 條(代位繼承),搭配第 1138、1139、1141、1144 條 | 沒有一條叫「再轉繼承」的條文。道理來自民法第 1147、1148 條(人一過世繼承就開始,繼承人從那一刻起接手他的權利義務),以及第 1151 條(遺產分割前,由全體繼承人一起擁有);法院實務也使用這個用語 |
| 拋棄繼承會不會觸發 | 不會。第 1140 條只寫死亡與喪失繼承權,拋棄的那一份依第 1176 條處理 | 再轉繼承人能不能、以及怎麼拋棄,實務有不同見解,個案請向法院或律師確認 |
二、用一個家族圖來看
以下是虛構的家庭,只為了說明規則。阿德和阿蘭是夫妻,有兩個兒子大明、小明。大明娶了美玉,生了小安、小樂。阿德名下留有遺產,沒有立遺囑。
情境 A:大明比阿德先走(代位繼承)
- 大明先過世。
- 幾年後阿德過世,繼承開始。
阿德的繼承人是:配偶阿蘭、兒子小明,以及代位大明的小安、小樂。配偶和第一順序同為繼承時,應繼分平均(第 1144 條第 1 款),所以先分成 3 份:
情境 B:阿德先走,大明後走(再轉繼承)
- 阿德過世,繼承開始。阿蘭、大明、小明各有 1/3 應繼分。
- 遺產還沒分完,大明也過世。
大明那 1/3 已經是他的,變成大明的遺產。大明的繼承人是配偶美玉和孩子小安、小樂(有第一順序,所以阿蘭不是大明的繼承人),三人平均:
三、跟保險金的關係
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不是遺產,不照繼承分
保險法第 112 條:保險金額約定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的受益人,這筆錢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所以不管家裡發生的是代位繼承還是再轉繼承,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都是直接看保單上寫誰,不進遺產一起分。
反過來,第 113 條:死亡保險契約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就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回到上面那套繼承規則。
「不算遺產」講的是民法上怎麼分,稅的部分是另一件事。財政部也說明過,身故保險金在個案上仍可能被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稅務以財政部、國稅局規定與個案認定為準。
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走:錢回到被保險人這邊
保險法第 110 條第 2 項:指定的受益人,以請求保險金時還在世為限。壽險公會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要保人又沒有另外指定時,改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當受益人,順序和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
用上面的家族套一次:假設阿德的壽險受益人只寫了大明,而大明比阿德先走、阿德生前也沒改。這時保險金不會因為「大明的家人」身分就給美玉,而是改由阿德的法定繼承人來領。實際的順序與比例,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媳婦、女婿可以代位繼承」
不行。 第 1140 條寫的是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配偶不在內。媳婦、女婿只有在再轉繼承的情況,才會以「先生(太太)的配偶」身分分到先生(太太)那一份。
誤解 2:「兄弟姊妹先走,他的小孩也能代位」
不行。 代位繼承只限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長輩如果沒有子女,由兄弟姊妹繼承時,某位兄弟姊妹已經先走,他的小孩不能代位。
誤解 3:「孩子拋棄繼承,孫子就會代位」
不會。 拋棄不是代位的原因。拋棄的那一份依第 1176 條第 1 項歸給其他同為繼承的人;只有子女全部拋棄,才由孫子女以自己的身分繼承,而且孫子女要不要承接,要自己決定、自己辦理。
誤解 4:「代位繼承和再轉繼承,分到的錢一樣」
常常不一樣。 看家族圖的例子,同一筆遺產,代位時美玉拿 0、小安小樂各 1/6;再轉時美玉、小安、小樂各 1/9。多一個人分、每個人比例就變。
誤解 5:「保險金也會跟著代位或再轉繼承」
要看有沒有指定受益人。 有指定受益人的,不算遺產(保險法第 112 條),照保單走;沒有指定的,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第 113 條)。受益人先走的情況,依示範條款回到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不是受益人的家人。
五、自我檢查 5 問
家裡長輩剛過世,或你想先替自己的家庭想一想,可以對這五個問題:
- □ 過世的家人各是哪一天過世?誰在前、誰在後?(以除戶謄本為準)
- □ 長輩過世時,第一順序的子女有沒有人已經先走?他有沒有子女、孫子女?
- □ 長輩過世後、遺產還沒分完前,有沒有繼承人也過世?他的配偶、子女是誰?
- □ 長輩名下的保單,身故受益人寫的是誰?那個人還在世嗎?有沒有寫「法定繼承人」或空白?
- □ 我自己的保單,家裡有人過世後,受益人還是我想給的人嗎?
五題裡有兩題以上答不出來,就值得先把戶籍資料和保單整理出來,必要時請地政士、律師協助確認繼承人和比例。
六、常見問題
怎麼最快分辨是代位繼承還是再轉繼承?
只看一件事:家人是在長輩「之前」還是「之後」過世。
- 子女比長輩先走(或喪失繼承權)→ 代位繼承,由他的子女、孫子女接手那一份(民法第 1140 條)。
- 子女比長輩晚走,遺產還沒分完 → 再轉繼承,他那一份先算成他自己的遺產,再由他的繼承人(包含他的配偶)接手。
死亡時間以戶籍、除戶謄本上的記載為準。前後只差幾天,結果就可能不同。
媳婦或女婿可以繼承公婆、岳父母的遺產嗎?
本身不是公婆、岳父母的繼承人,但可能透過「再轉繼承」分到。
- 如果先生(或太太)比公婆先走:走的是代位繼承,代位的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孩子、孫子,媳婦、女婿不在裡面。
- 如果先生(或太太)比公婆晚走、遺產還沒分:先生那一份算成先生自己的遺產,媳婦是先生的配偶,可以依民法第 1144 條和孩子一起分先生那一份。
子女拋棄繼承,他的小孩可以代位繼承嗎?
不行。 民法第 1140 條寫的代位原因只有兩個: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沒有「拋棄」。
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有人拋棄,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他那一份歸給其他同為繼承的人。只有在親等近的子女全部拋棄時,才由下一代(孫子女)以自己的身分繼承(同條第 5 項),這跟代位繼承是兩回事,孫子女如果也不想承接,要自己再辦拋棄。
再轉繼承的情況,還能拋棄繼承嗎?期限怎麼算?
能不能拋、拋哪一份、期限從哪天起算,是再轉繼承裡最容易出錯的地方。
拋棄繼承的基本規定是: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民法第 1174 條)。在再轉繼承的情境,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9 號提案)討論過「前一位繼承人還沒來得及拋棄就過世,他的繼承人能不能再拋」,並引用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簡抗字第 290 號裁定;座談資料也列出不同見解。
家裡如果剛好遇到「長輩過世、沒多久子女也過世」,而且擔心有債務,不要自己推算期限,盡快向法院或律師確認。
保單的身故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走,保險金會給受益人的小孩嗎?
不會直接給受益人的家人。 保險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指定的受益人以請求保險金時還在世為限。
壽險公會的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要保人又沒有另外指定時,改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當受益人,順序和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所以錢是回到「被保險人」這邊的家人,不是「受益人」那邊的家人。實際怎麼分,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最穩的做法是:家裡有人過世後,把每張保單的受益人重新看一次,該改的盡快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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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民法 第 1138 條(繼承順序)、第 1140 條(代位繼承)、第 1141 條(同順序平均繼承)、第 1144 條(配偶應繼分)、第 1148 條(繼承之效力)、第 1151 條(遺產公同共有)、第 1176 條(拋棄繼承後應繼分之歸屬),以及第 1139、1145、1147、117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保險法 第 110 條(受益人之指定,以請求時生存者為限)、第 112 條(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不得作為遺產)、第 113 條(未指定受益人作為遺產),全國法規資料庫
-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之處理),壽險公會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臺灣高等法院〈11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9 號:後順位繼承人未及於 3 個月內拋棄繼承即死亡,其繼承人能再拋棄繼承?〉(引用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簡抗字第 290 號裁定)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誰是繼承人?〉(繼承順序與代位繼承說明)
- 財政部〈被繼承人投保保單在遺產稅應如何申報〉
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繼承與保險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保險招攬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家族為虛構情境,比例僅示範法定應繼分的算法;實際繼承人、應繼分、拋棄期限與遺產分割,會因遺囑、拋棄、特種贈與等個案事實而不同,請以法院、地政機關認定為準,必要時請教律師或地政士。保險金的給付與受益人處理,一律以您保單的正式條款為準。法規如有修正,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