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孩子未滿 15 歲身故,人壽保險和傷害保險只能在限額內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其他死亡給付,要等孩子滿 15 歲才生效(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35 條)。
未滿 15 歲
給付什麼:只有喪葬費用保險金,其他死亡給付還沒生效
上限多少: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115 年是 69 萬元
要留意:所有保單合併計算,不是每張各 69 萬元
滿 15 歲以後
給付什麼:依保單約定的身故保險金給付
上限多少:第 107 條的喪葬費用限額不再適用
要留意:給付條件、除外責任仍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這條規定不是叫大家買或不買,而是要知道:孩子現在幾歲、離 15 歲還有幾年?家裡幫孩子投保的壽險、傷害險,喪葬費用保險金加起來多少?每張保單是哪一年投保的?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未滿 15 歲 | 滿 15 歲以後 |
|---|---|---|
| 法源 | 保險法第 107 條(109 年 6 月 10 日公布修正、6 月 12 日生效);依第 135 條準用於傷害保險 | 保險法第 101 條: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保險公司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 |
| 身故給付什麼 | 除喪葬費用的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的約定滿 15 歲時才生效。示範條款寫法: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前死亡,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109 年 6 月 12 日以後投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超過上限的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無息退還超過部分的已繳保險費(示範條款) | 自滿 15 足歲之日起,依保單約定的身故保險金給付(示範條款) |
| 喪葬費用上限金額與依據 | 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第 107 條第 2 項) 喪葬費扣除額法條寫 100 萬元,依同法第 12 條之 1 隨物價指數調整;財政部公告 115 年發生的繼承案件是 138 萬元,一半是 69 萬元。所有保單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計算 | 第 107 條的喪葬費用限額不再適用,依保單約定的保險金額 |
| 跟失能、醫療給付的關係 | 第 107 條限制的是死亡給付。金管會新聞稿說明:健康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生存保險及年金保險不受喪葬費用限額規範。沒有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傷害失能險,金管會說明在已投保有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商品、並在銷售時明確告知的前提下可以承保 | 醫療、失能、生存給付本來就不受第 107 條影響,一樣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
| 為什麼要這樣規定 | 立法院說明 109 年修法改採限額給付喪葬費用,是為了兼顧道德風險防範及人性尊嚴,並避免日後衍生認定爭議。也就是:不讓孩子的生命跟高額保險金綁在一起,但萬一發生,家屬至少有一筆喪葬費用 | 回到一般人壽保險的規定,沒有另外的年齡限制 |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數字,取整數方便看,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三張保單都假設是 109 年 6 月 12 日以後投保。
假設 1:115 年的喪葬費用上限怎麼算。
| 步驟 | 算式 | 金額 |
|---|---|---|
| 喪葬費扣除額 | 財政部公告 115 年金額 | 138 萬元 |
| 上限 | 138 萬 ÷ 2 | 69 萬元 |
假設 2:孩子 6 歲,有一張壽險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50 萬元,另一張傷害險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30 萬元。
| 步驟 | 算式 | 結果 |
|---|---|---|
| 合併計算 | 50 萬 + 30 萬 | 80 萬元 |
| 超過上限 | 80 萬 − 69 萬 | 11 萬元 |
| 未滿 15 歲身故 | 兩張合計最多給付到上限 | 69 萬元;超過的 11 萬元部分不負給付責任,無息退還超過部分的已繳保費,哪一張、怎麼退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
假設 3:同一張壽險,約定身故保險金 200 萬元。
| 身故時 | 怎麼算 | 給付 |
|---|---|---|
| 10 歲 | 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跟其他保單合併不得超過上限 | 最多 69 萬元(115 年標準) |
| 16 歲 | 已滿 15 足歲,其餘死亡給付的約定已生效 | 依約定 200 萬元(符合條款給付條件時) |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孩子同時有好幾張保單
喪葬費用保險金是所有保單加總,不分壽險、傷害險,也不分哪一家保險公司(示範條款「總和(不限本公司)」)。家裡長輩另外幫孩子買的保單,也算在裡面。
情況 2:保單是 109 年 6 月以前買的
99 年 2 月 3 日起到 109 年 6 月 11 日的第 107 條,規定的是滿 15 歲前死亡,保險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99 年 2 月 3 日以前投保的,示範條款另有過渡規定。舊保單適用哪一版,以投保時的條款為準,可以翻保單條款或問保險公司。
情況 3:買的是意外險、旅平險
第 135 條讓第 107 條準用於傷害保險,所以未滿 15 歲的意外身故,一樣只給付限額內的喪葬費用保險金,而且要跟壽險合併計算。
情況 4:孩子快滿 15 歲了
示範條款寫的是「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看的是足歲。生日當天前後的認定,以條款和保險公司的認定為準。
情況 5:被保險人是受監護宣告的家人
第 107 條之 1 看的是訂立契約時是不是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符合的話,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上限一樣是扣除額的一半。這跟未滿 15 歲「滿 15 歲才生效」不同。條文寫的是「受監護宣告」,監護和輔助宣告的差別可以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意定監護的對照。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未滿 15 歲身故,保險公司一毛都不賠」
不是。 109 年修法後,未滿 15 歲身故可以在限額內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第 107 條),115 年的上限是 69 萬元。
誤解 2:「保額買越高,15 歲前賠越多」
不是。 15 歲前能給付的只有喪葬費用保險金,而且所有保單合計不得超過上限。保額再高,超過的部分在 15 歲前不會給付。
誤解 3:「69 萬元是每張保單各自的上限」
不是。 示範條款寫的是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壽險和傷害險、不同公司都要加起來算。
誤解 4:「未滿 15 歲,連醫療險都不能賠」
不是。 第 107 條限制的是死亡給付。金管會說明健康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生存保險及年金保險不受喪葬費用限額規範。
誤解 5:「超過上限的保費,會加利息退回來」
要看投保時間。 「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是 109 年修法以前的第 107 條。現行示範條款對 109 年 6 月 12 日以後投保、超過上限的部分,是無息退還超過部分的已繳保費。
五、自我檢查 5 問
幫孩子看保單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 □ 孩子現在幾歲?離滿 15 足歲還有幾年?
- □ 家裡(包括長輩)幫孩子投保的壽險、傷害險、旅平險有幾張?
- □ 這些保單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加起來是多少?有沒有超過 69 萬元(115 年標準)?
- □ 每張保單是哪一年投保的?在 109 年 6 月 12 日之前還是之後?
- □ 保單裡哪些是死亡給付,哪些是醫療、失能、生存給付?
前 3 題看上限,後 2 題看適用哪一套規定。 個別保單怎麼給付,以各公司條款為準;不確定怎麼看,可以把保單攤開來一起對。
六、常見問題
孩子未滿 15 歲身故,保險公司真的完全不賠嗎?
不是完全不賠,是只賠「喪葬費用」。 保險法第 107 條:以未滿 15 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除了喪葬費用的給付以外,其他死亡給付要等被保險人滿 15 歲才生效。
喪葬費用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115 年的扣除額是 138 萬元,一半就是 69 萬元。這條規定依第 135 條也準用在傷害保險(意外險)。
幫孩子買了好幾張保單,69 萬元是每張各算嗎?
不是,是全部加起來算。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寫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的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半數。也就是不同保險公司、壽險和傷害險的喪葬費用保險金,要合併計算。
超過的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超過部分的已繳保險費。哪一張保單怎麼退、退多少,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我聽說是「退還保費加利息」,跟這裡寫的不一樣?
那是 109 年修法以前的規定。 99 年 2 月到 109 年 6 月 11 日的保險法第 107 條,是規定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保險公司可以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投資型保險則返還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
109 年 6 月 10 日總統公布修正、6 月 12 日生效後,改成在限額內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現行示範條款對 109 年 6 月 12 日以後投保、超過限額的部分,是無息退還超過部分的已繳保費。手上的舊保單適用哪一版,以投保時的條款為準。
孩子的醫療險也會被 15 歲的規定限制嗎?
第 107 條限制的是「死亡給付」。 金管會歷年兒童節新聞稿說明,健康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生存保險及年金保險不受喪葬費用限額的規範。住院、手術這類醫療給付怎麼賠,看的是各張保單的條款,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受監護宣告的家人,也是一樣的規定嗎?
很像,但有一個關鍵差別。 保險法第 107 條之 1: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的人為被保險人,除了喪葬費用的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上限一樣是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未滿 15 歲是「滿 15 歲才生效」,受監護宣告是「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沒有到某個年紀就生效的設計。監護宣告是什麼,可以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意定監護的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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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保險法 第 101 條、第 107 條、第 107 條之 1、第 13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2 條之 1、第 1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喪葬費扣除額:財政部:公告 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喪葬費多少?
-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12 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同條款 107 年版歷史條文,壽險公會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金管會函: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 109 年 6 月 10 日公布、6 月 12 日生效,並依第 135 條於傷害保險準用,金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立法院:保險法修正第 107 條及第 138 條之 2 條文(109 年 5 月 22 日三讀,修法說明)
- 金管會兒童節新聞稿:115 年 4 月(保險局)、114 年 4 月、113 年 4 月(傷害失能險承保說明)
- 壽險公會: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相關問答集
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保險法規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或個人化財務建議,也不建議孩子要不要投保壽險。文中例子為假設。個別保單的給付條件、金額與退費方式,以各公司條款為準;喪葬費扣除額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