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團保和個人保險,最根本的差別只有一句:團保跟著「你在這個團體裡」走,個人保險跟著「你簽的契約」走。
團體保險
要保人:要保單位(公司)
期間:示範條款寫一年,續保條件逐年議定
要留意:離職退保後就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個人保險
要保人:你自己(或家人)
期間:依契約約定,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要留意:保費自己付,內容自己挑
兩者沒有誰取代誰,取捨在於:如果明天離職、轉職、退休,這份保障還在嗎?保額和內容是你決定的,還是公司決定的?你現在的健康狀況,之後自己投保時會不會被影響?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團體保險 | 個人保險 | 依據 |
|---|---|---|---|
| 誰是要保人 | 要保單位(例如公司)。示範條款寫明:「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被保險人」是指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的人員。團體要有 5 人以上,而且不是為了買保險才組成的 | 你自己,或你的家人。要保人對被保險人要有保險利益,沒有的話,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 團體一年定期壽險示範條款;保險法第 17 條 |
| 保障期間 | 示範條款寫明:保險期間為一年。要續保,要保單位在期滿兩週前通知保險公司,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 | 依契約約定,有一年期的,也有長年期、終身的。期間多長、能不能續保,以各公司條款為準。續保差別見〈保證續保 vs 不保證續保〉 | 團體一年定期壽險示範條款;保單條款 |
| 離職或退休後 | 要保單位因人員異動辦退保,被保險人自通知到達保險公司翌日零時起喪失資格(通知所載退保日較晚的,以該日為準)。示範條款另有更約權:參加滿 6 個月後喪失資格,30 日內可不附健康證明投保個人壽險,有條件(見下方情況 1) | 契約效力跟你在哪裡上班無關,依約繳費、契約沒終止,保障就照條款走 | 團體一年定期壽險示範條款;保單條款 |
| 保額怎麼決定 | 由要保單位跟保險公司約定,載明在團體契約與被保險人名冊。每個人的保額怎麼訂,以團體契約與公司規定為準 | 要保人跟保險公司約定,依保險公司核保結果承保 | 團體一年定期壽險示範條款;保單條款 |
| 能不能自己挑內容 | 契約當事人是要保單位,險種、保額、附加哪些保障由要保單位決定,被保險人主要是「被納入」 | 要保人自己選擇險種、保額、附約,在保險公司可承保的範圍內 | 團體一年定期壽險示範條款;保單條款 |
| 核保方式(制度面) | 以團體為承保對象;被保險人名冊上的人員依約定加保、退保。個別員工要不要健康告知、要不要體檢,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 保險公司就被保險人個人的狀況核保,健康告知與體檢規定以各公司為準 | 團體一年定期壽險示範條款;保單條款 |
| 受益人怎麼指定 |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要保單位指定或變更要經被保險人同意;失能保險金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本人 | 由要保人通知保險公司指定受益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要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無效 | 團體一年定期壽險示範條款;保險法第 105、110 條 |
| 保費誰付、稅怎麼算 | 要保單位交付;也可能約定員工分擔一部分,以公司規定為準。公司負擔的部分,每人每月 2,000 元以內不算員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轉列薪資所得。員工自付部分可憑服務單位證明列舉扣除 | 要保人自己付。人身保險費可列舉扣除,每人(以被保險人計)每年 24,000 元為限,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要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3 條;所得稅法第 17 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二、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準備離職、轉職或退休
團保會在公司辦退保後結束:示範條款寫的是自通知到達保險公司翌日零時起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如果你參加滿 6 個月,示範條款給了一個更約權:
- 期限:契約終止或喪失資格之日起 30 日內,要自己提出
- 健康證明:不用附任何健康證明文件
- 保額:不能高於原本團體契約裡你的保額
- 承保:以更約當時的年齡按標準體承保;年齡或職業類別在該公司拒保範圍內的,可以不承保
這是個人人壽保險的更約,不代表團體醫療、團體傷害也能照樣轉。你公司團保實際有沒有這條、細節怎麼寫,以各公司條款為準;離職前可以先跟人資確認退保生效日。
情況 2:公司換了保險公司,或團保條件改了
示範條款的保險期間是一年,續保條件要雙方議定。也就是說,明年的團保跟今年不一定一樣。示範條款也寫到,被保險人數少於約定人數或比例時,保險公司得終止契約。每年拿到新的保險證,可以花幾分鐘看一下保額和內容有沒有變。
情況 3:公司幫你付的團保費比較高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3 條,公司負擔的團保費每人每月 2,000 元以內免視為你的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轉列薪資所得。
| 步驟 | 算式 | 金額 |
|---|---|---|
| 假設公司每月負擔 | 團體壽險、健康、傷害保險合計 | 2,600 元 |
| 每月超過的部分 | 2,600 − 2,000 | 600 元 |
| 一年轉列薪資所得 | 600 × 12 個月 | 7,200 元 |
這是假設的數字。實際每月保費多少、有沒有超過,看公司提供的明細。
情況 4:你不確定團保的受益人怎麼寫
示範條款規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指定或變更要經被保險人同意。家裡狀況變了(結婚、離婚、有了孩子),可以向公司確認團保的受益人約定。受益人的基本觀念,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差在哪?〉。
三、常見誤解
誤解 1:「團保是我的保單」
要保人是公司。 示範條款寫明「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你是名冊上的被保險人。險種、保額、要不要續保,是要保單位跟保險公司決定的。
誤解 2:「離職後,團保會自動轉成我自己的」
不會自動。 示範條款的更約權要在 30 日內由你自己申請,要參加滿 6 個月,保額不高於原團保,而且是壽險的規定。過了期限、或險種沒有這種安排,就要重新以個人身分投保、重新核保。
誤解 3:「團保是公司出錢,跟我的稅沒關係」
不一定。 公司負擔超過每人每月 2,000 元的部分,要轉列你的薪資所得(查核準則第 83 條)。反過來,你自己負擔的部分,可以憑服務單位證明列舉扣除(所得稅法第 17 條,每人每年 24,000 元為限)。
誤解 4:「團保今年有,明年就一定一樣」
示範條款寫的是一年一保。 續保要經雙方議定條件,公司換保險公司、調整福利,內容都可能變。
誤解 5:「團保受益人可以隨便寫」
示範條款有範圍限制。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個人保險則依保險法第 110 條由要保人指定;死亡保險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人時,依第 105 條要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四、自我檢查 5 問
想清楚團保和自己買的保險各扛哪一塊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 □ 我手上有團保的保險證或條款嗎?上面寫了哪些險種、保額多少?
- □ 我的團保今年什麼時候到期?公司明年會不會改?
- □ 如果我明天離職,哪些保障會跟著消失?哪些是我自己名下的?
- □ 團保的身故受益人怎麼約定?還符合我家現在的狀況嗎?
- □ 公司每月幫我負擔的團保費有沒有超過 2,000 元?我自己有沒有付一部分?
第 3 題答得出來,就知道團保在你的保障裡佔多大一塊。 名下有哪些個人保單,可以先用保險存摺查;團保內容請洽公司人資。
五、常見問題
離職那天,團保就馬上沒了嗎?
看公司什麼時候辦退保。 壽險公會的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寫的是:要保單位因人員異動申請退保,被保險人自通知到達保險公司的翌日零時起喪失資格;通知上寫的退保日比較晚的,以那一天的零時為準。
所以不是「離職那天」這麼精準,而是看公司通知保險公司的時間。實際怎麼辦,以各公司團體保險條款為準,可以問公司人資你的退保生效日。
離職後可以把團保「轉」成自己的保單嗎?
示範條款有寫一種「更約權」,但有條件,也不會自動轉。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參加滿 6 個月後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或保險公司依條款終止團體契約)時,可以在30 日內、不附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個人人壽保險。
條件是:保額不能高於原本團體契約裡你的保額;以更約當時的年齡按標準體承保;年齡或職業類別在該公司拒保範圍內的,可以不承保。
這是壽險示範條款的規定,團體醫療、團體傷害等其他險種有沒有類似安排,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公司幫我付的團保費,要算我的薪水繳稅嗎?
每人每月 2,000 元以內不算,超過的部分要算。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3 條:公司為員工投保團體人壽、團體健康、團體傷害、團體年金保險,由公司負擔、以公司或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的保費,每人每月合計 2,000 元以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過的部分視為對員工的補助,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假設公司每月幫你負擔 2,600 元:(2,600 − 2,000)× 12 個月 = 7,200 元,一年要併入你的薪資所得。
團保裡我自己付的那一部分,可以報稅扣除嗎?
可以列舉扣除,要附服務單位的證明。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員工負擔部分的保險費,申報列舉扣除時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人身保險費的列舉扣除,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每人(以被保險人計)每年最多 24,000 元,自己買的個人保單也算在同一個額度裡;全民健保費不受這個金額限制。前提是你選擇列舉扣除,而不是標準扣除。
團保的身故受益人,可以寫我的朋友或同居伴侶嗎?
示範條款有限制範圍。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要保單位指定或變更受益人,要經被保險人同意。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則是被保險人本人。
「家屬」怎麼認定、實際能不能這樣寫,以各公司條款與核保為準。可以先看公司發給你的保險證,確認受益人是怎麼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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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保險法 第 17 條(無保險利益,契約失其效力)、第 105 條(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須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第 110 條(受益人的指定),全國法規資料庫
-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定義、保險期間、續保、加退保、契約終止、被保險人的更約權、受益人),壽險公會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所得稅法 第 17 條(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 24,000 元),全國法規資料庫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3 條(團體保險費每人每月 2,000 元以內免視為薪資所得),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如何?、營利事業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保險制度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銷售或個人化財務建議,也不代表團體保險或個人保險哪一種比較好。團體保險部分以壽險公會示範條款說明制度設計,各公司團體保險條款與公司福利規定不同,一律以實際條款為準;稅務規定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文中算式為假設舉例。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