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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五種方式差在哪
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

想自己寫一份遺囑,或請人幫忙代寫?內容想清楚之前,先把「方式」弄對:遺囑是要式行為,方式不對,寫得再用心都可能無效。

結論先講

民法第 1189 條規定,遺囑只能用五種方式之一: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民法第 73 條也說,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所以「我有跟家人講過」「我有錄影」都不等於一份遺囑。

五種方式最大的差別,在於誰動筆、要幾位見證人、要不要找公證人:

自書遺囑

誰動筆:自己親手寫全文

見證人:條文沒有要求

公證人:不需要

公證遺囑

誰動筆:公證人筆記

見證人:2 人以上

公證人:需要

密封遺囑

誰動筆:自己寫或請人繕寫皆可

見證人:2 人以上

公證人:需要(向公證人提出)

代筆遺囑

誰動筆:見證人中的一人

見證人:3 人以上

公證人:不需要

口授遺囑

什麼時候:限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

見證人:2 人以上

要留意:能改用其他方式後,3 個月失效

五種方式沒有哪一種一定比較好,取捨在於:你能不能自己親手寫完全文?內容想不想讓別人知道?找不找得到符合資格的見證人?願不願意去找公證人?

一、逐項對照表

比較項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怎麼做自己寫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有增減、塗改,要註明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 1190 條)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同行簽名(第 1191 條)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偕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是自己的遺囑;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提出日期及陳述,與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第 1192 條)遺囑人口述意旨,由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第 1194 條)兩種:① 口授意旨,由見證人中一人據實作成筆記,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② 口述意旨、姓名、年月日,見證人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自己姓名,全部錄音、當場密封,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第 1195 條)
要不要親筆要。 全文、年月日都要自己寫,並親自簽名內容不用自己寫,但要簽名;不能簽名的,由公證人記明事由,按指印代之(第 1191 條)內容可以不是自己寫,但要在遺囑上和封縫處簽名;非本人自寫的,要陳述繕寫人姓名、住所(第 1192 條)內容由代筆的見證人寫,遺囑人要簽名;不能簽名的,按指印代之(第 1194 條)不用。條文未要求遺囑人簽名,由見證人筆記或錄音(第 1195 條)
見證人人數與資格第 1190 條沒有要求見證人2 人以上(第 1191 條),且不能是第 1198 條所列的人2 人以上(第 1192 條),且不能是第 1198 條所列的人3 人以上(第 1194 條),且不能是第 1198 條所列的人2 人以上(第 1195 條),且不能是第 1198 條所列的人
要不要公證人不需要需要。 無公證人之地可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可由領事行之(第 1191 條第 2 項)需要(向公證人提出);第 119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192 條第 2 項)不需要不需要
費用與保密性(制度面)不經公證人,沒有公證費用。沒有見證人,內容可以只有自己知道要付公證費用,依公證法規定計收,以公證人說明為準。公證人和見證人都會知道內容要付公證費用,以公證人說明為準。遺囑是密封後才提出,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提出日期與陳述不經公證人,沒有公證費用。見證人要聽口述、宣讀,都會知道內容不經公證人,沒有公證費用。見證人在場筆記或錄音,都會知道內容
常見無效原因(對照條文要件)電腦打字或影印、漏寫年月日、沒有親自簽名、塗改沒有註明字數並另行簽名見證人不到 2 人,或見證人屬於第 1198 條不得擔任的人;不是遺囑人本人口述沒有在封縫處簽名、見證人不足或資格不符。不過不符第 1192 條、但符合自書遺囑方式的,仍有自書遺囑效力(第 1193 條)見證人不到 3 人或資格不符、不是由見證人之一筆記、沒有宣讀講解、漏記代筆人姓名、沒有全體同行簽名不是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見證人不足或資格不符;錄音沒有當場密封、見證人沒在封縫處簽名
口授遺囑的時效不適用不適用不適用不適用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 3 個月失其效力(第 1196 條)。遺囑人死亡後 3 個月內,應由見證人之一或利害關係人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對認定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第 1197 條)

二、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想自己寫,但習慣用電腦

自書遺囑的條件是「自書遺囑全文」(第 1190 條)。打字列印、最後只簽名,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方式。寫完要再檢查三件事:全文親筆、年月日寫齊、親自簽名;寫錯了要改,改的地方要註明處所和字數,再另外簽名。

情況 2:找來的見證人,剛好是家人或拿到東西的人

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都要見證人,而第 1198 條排除了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所以「請大兒子、媳婦來簽名作證」「請要拿到房子的朋友當見證人」,都可能踩到這條。見證人不夠,或其中有人不具資格,人數就可能不足法定門檻。

情況 3:病情很急,來不及找公證人

這時才是口授遺囑的情境: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第 1195 條)。它有一個重要限制:不是永久有效。

以下是假設的日期,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

假設:遺囑人住院時病危,指定 2 位符合資格的見證人作成口授遺囑。後來病情好轉,1 月 10 日起已經可以自己寫字、也能去找公證人。

步驟算式結果
起算點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第 1196 條)1 月 10 日
經過期間1 月 10 日 + 3 個月約 4 月 10 日前後
那之後口授遺囑失其效力要留遺囑,得用其他四種方式重新作成

起算點看的是「能依其他方式」的時候,不是寫好口授遺囑那天,也不是出院那天。哪一天算「能」、期間算到哪一天,是個案事實,以法院認定為準。

情況 4:不想讓任何人知道內容

代筆、口授、公證遺囑的見證人或公證人,都會聽到內容。想保密,制度上可以考慮自書遺囑(不需見證人),或密封遺囑(先密封,再向公證人提出)。要留意,密封遺囑的方式如果沒做對,只有在同時符合自書遺囑方式時,才有自書遺囑的效力(第 1193 條)。

情況 5:遺囑放在哪、家人知不知道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 1199 條)。寫好了卻沒人知道放在哪,等於沒人能照著辦。要不要指定遺囑執行人、怎麼保管,可以參考遺囑執行人 vs 遺產管理人,個案請洽律師。

三、常見誤解

誤解 1:「我有錄影,就算遺囑」

不算。 第 1189 條只有五種方式,沒有錄影遺囑。會用到錄音的只有口授遺囑(第 1195 條第 2 款),而且限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要 2 位以上見證人、全部錄音並當場密封。

誤解 2:「子女最可靠,請子女當見證人最好」

剛好相反。 第 1198 條第 3 款: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子女、配偶、媳婦女婿、孫子女,通常都在排除範圍內。

誤解 3:「打字比較清楚,最後親筆簽名就好」

自書遺囑不行。 第 1190 條要求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打字版要有效,得另外符合其他方式的要件,例如密封遺囑(第 1192 條允許非本人自寫,但要陳述繕寫人姓名、住所)。

誤解 4:「口授遺囑錄好了,就一直有效」

不是。 第 1196 條: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 3 個月就失效。另外,第 1197 條要求遺囑人死亡後 3 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

誤解 5:「找公證人做的遺囑,內容怎麼寫都沒問題」

方式對了,內容還有界線。 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才能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方式是一回事,內容(怎麼分、有沒有顧到特留分)是另一回事,個案請洽律師。

四、自我檢查 5 問

決定用哪一種方式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1. □ 我能不能自己親手寫完全文、記上年月日並簽名?
  2. □ 遺囑內容,我介不介意見證人或公證人知道?
  3. □ 我找得到幾位見證人?他們是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這些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有沒有未成年人?
  4. □ 我願不願意、方不方便去找公證人?行動不便的話,知道可以請公證人到醫院或家裡嗎?
  5. □ 寫好的遺囑放在哪?家人或執行人知道怎麼找到嗎?

方式寫錯,整份可能無效;內容寫錯,可能引發家人爭執。 程序細節以公證人或法院說明為準,內容與效力請洽律師;遺囑之外,保單的受益人怎麼寫,也可以一起檢視。

五、常見問題

電腦打字印出來,最後親筆簽名,算自書遺囑嗎?

不算。 民法第 1190 條寫的是「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全文、年月日都要自己親手寫,只有簽名是親筆,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方式。

遺囑是要式行為,民法第 73 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如果打字版本也沒有符合其他四種方式的要件,就可能整份無效。個案請洽律師確認。

子女、配偶可以當遺囑見證人嗎?

不行。 民法第 1198 條第 3 款: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子女、配偶通常就是繼承人;子女的配偶、孫子女,也落在「繼承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裡。

同條另外排除: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以及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找見證人時,最好先一條一條對過。

拍一段影片交代遺言,算遺囑嗎?

單純錄影,不在法定方式裡。 民法第 1189 條只列了五種: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沒有「錄影遺囑」。

會用到錄音的只有口授遺囑的第二種方式(第 1195 條第 2 款),而且前提是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還要指定 2 位以上見證人、全部錄音、當場密封、見證人在封縫處同行簽名。平常身體健康時自己拍的影片,不符合這些要件。

公證遺囑可以請家人代辦,或請公證人到家裡嗎?

不能代辦,但可以請公證人到場。 依司法院常見問答,公證遺囑不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遺囑人要偕同見證人親自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並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遺囑人因衰病不能外出的,可以請求公證人到醫院或家中辦理。

要準備哪些文件、份數多少、費用怎麼算,各法院公證處和民間公證人的說明可能不同,以公證人說明為準,建議先預約確認。

遺囑寫好了,就能想給誰就給誰嗎?

有界線。 民法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方式寫對了,內容還要顧到繼承人的特留分。

另外,未滿 16 歲、或無行為能力的人不得為遺囑(第 1186 條)。特留分怎麼算、遺囑內容有沒有問題,涉及個案,請洽律師。

六、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免責聲明

本文為遺囑方式的制度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法律意見或個人化財務建議,也不代表哪一種方式比較好。文中例子為假設,遺囑是否有效以法院認定為準。公證程序、應備文件與費用以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說明為準。個案請洽律師。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