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 遺囑執行人: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由他負責把遺囑內容落實。可以由遺囑指定,或遺囑委託別人指定(民法第 1209 條);都沒有,再由親屬會議選定,親屬會議不能選定時,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第 1211 條)。
- 遺產管理人: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才需要他(第 1177 條)。他的工作是保存遺產、找繼承人、清償債務、交付遺贈,最後把遺產交給出面承認繼承的人;沒有人出面,剩下的歸國庫(第 1179、1185 條)。
遺囑執行人
前提:有遺囑
任務:管理遺產、執行遺囑內容
遺產稅:修法後可代繼承人申報、繳納、申請復查
遺產管理人
前提:繼承人有無不明
任務:找繼承人、還債、交付遺贈、移交遺產
遺產稅:沒有繼承人時,他是納稅義務人
還有一種很常見的情況:繼承人都在、也沒有遺囑,只是大家意見不合。這時兩個角色通常都用不上,要處理的是遺產怎麼分割(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把「遺產分割」列為家事訴訟的丙類事件)。先問自己:有沒有遺囑?繼承人是誰、找不找得到?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 |
|---|---|---|
| 什麼時候會有 | 被繼承人留有遺囑,而且遺囑有指定、或依法選出執行人。第 1209、1211 條用的都是「得」,不是每份遺囑都非有執行人不可 |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第 1177 條)。另外,先順序繼承人都拋棄繼承,而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繼承人都拋棄時,也準用無人承認繼承的規定(第 1176 條第 6 項) |
| 怎麼產生 | ① 遺囑指定,或遺囑委託他人指定;受託的人應即指定並通知繼承人(第 1209 條) ② 遺囑沒指定、也沒委託:由親屬會議選定 ③ 親屬會議不能選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第 1211 條) | ① 親屬會議在 1 個月內選定,並向法院報明(第 1177 條) ② 沒有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沒在期限內選定: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第 1178 條第 2 項) ③ 死亡次日起 6 個月內沒選定呈報法院、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國稅局可以聲請法院選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第 2 項) 選出來之前,法院可依聲請先做保存遺產的必要處置(第 1178 條之 1) |
| 誰不能當 |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第 1210 條)。條文沒有排除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 親屬會議選定的,限自然人;有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受破產或清算宣告尚未復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其中一種情形,法院應解任,命親屬會議 1 個月內另選(家事事件法第 134 條)。 法院選任的,除了自然人,也可以選任公務機關(家事事件法第 136 條第 3 項) |
| 主要職責與權限 | 有必要時,就職後即應編製遺產清冊交給繼承人(第 1214 條)。 管理遺產,並做執行上必要的行為,這些行為視為繼承人的代理(第 1215 條)。 執行職務期間,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不得妨礙執行(第 1216 條)。 有好幾位執行人時,過半數決,遺囑另有意思的從其意思(第 1217 條) | 第 1179 條列了五件事:編製遺產清冊(就職後 3 個月內)、保存遺產、聲請法院公告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報明(1 年以上)、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先還債、後交遺贈)、有人承認繼承或歸屬國庫時移交遺產。 為了還債或交遺贈,經親屬會議同意可以變賣遺產。 親屬會議、債權人、受遺贈人請求時,要報告遺產狀況(第 1180 條) |
| 遺產稅申報上的角色 | 115 年 9 月修法後,不再是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有遺囑執行人的案件,得由執行人代為辦理申報、繳納遺產稅及申請復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第 1、4 項) | 沒有繼承人時,遺產管理人是納稅義務人,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第 6 條第 1 項)。 申報期限:死亡次日起算 6 個月內;國稅局聲請法院選任的,從法院選任次日起算(第 23 條) |
| 費用與報酬 | 遺囑另有指定的從其指定;否則可以請求相當之報酬,數額由繼承人和執行人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第 1211 條之 1) | 可以請求報酬,數額由法院按關係、事務繁簡等就遺產酌定;必要時可命聲請人先墊付(第 1183 條)。 聲請費、登報公告費等程序費用,以管轄法院公告為準 |
| 要去哪裡辦 | 聲請法院指定或另行指定: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1 項第 6 款)。 遺產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國稅局)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 | 無人承認繼承事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1 項第 4 款);保存遺產事件,也可以向遺產所在地法院聲請(同條第 2 項)。 這兩類聲請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同條第 4 項) |
二、用假設的情況算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
假設 A:遺囑指定了 3 位遺囑執行人,對要不要先賣掉某筆遺產意見不同。
| 步驟 | 算式 | 結果 |
|---|---|---|
| 過半數門檻 | 3 人 ÷ 2 = 1.5,要超過 1.5 | 至少 2 人同意 |
| 遺囑有特別寫 | 例如遺囑寫「須全體同意」 | 從遺囑的意思(第 1217 條但書) |
假設 B:一位長輩過世,查不到任何繼承人。親屬會議在第 1 個月內選出遺產管理人,管理人就職後馬上聲請法院公告債權人,法院定的報明期間剛好是最短的 1 年:
| 階段 | 依據 | 時間 |
|---|---|---|
| 選定遺產管理人 | 親屬會議 1 個月內選定(第 1177 條) | 1 個月 |
| 編製遺產清冊 | 就職後 3 個月內(第 1179 條第 2 項),跟下一段同時進行 | (併行) |
| 公告債權人報明 | 1 年以上(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3 款) | 12 個月 |
| 最快可以開始還債 | 期間屆滿後才能清償(第 1181 條):1 個月 + 12 個月 | 過世後至少 13 個月 |
這還沒算法院收案、審查、公告的作業時間。另外,遺產稅申報期限是死亡次日起算 6 個月,有正當理由最多再延 3 個月:6 + 3 = 9 個月(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由國稅局視情形核定)。也就是說,稅的期限往往比還債的時間點更早到,選出管理人之後要先把申報排進行程。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家人都拋棄繼承了
先順序的繼承人都拋棄,會輪到下一順序繼承(第 1176 條第 6 項)。如果下一順序有沒有人不清楚,或第四順序(祖父母)也都拋棄,就準用無人承認繼承的規定,這時才會走到遺產管理人。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 1174 條)。
情況 2:遺囑指定的執行人,剛好是未成年或受監護、輔助宣告
依第 1210 條,這些人不能當遺囑執行人。之後要怎麼補上(例如回到第 1211 條由親屬會議選定、聲請法院指定),要看個案,建議請教律師或向法院詢問。執行人如果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親屬會議改選;法院指定的,聲請法院另行指定(第 1218 條)。
情況 3:有人想在執行期間先把房子賣掉
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第 1216 條)。再加上遺產稅沒繳清前不能分割遺產、辦移轉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想先處分之前,先把順序弄清楚。
情況 4:遺囑是封起來的
有封緘的遺囑,不能自己拆,要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開視,並做紀錄(第 1213 條)。保管遺囑的人知道繼承開始,要把遺囑交給遺囑執行人,並通知已知的繼承人(第 1212 條)。
情況 5:還有一筆身故保險金
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約定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所以這筆錢原則上不在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管理的遺產範圍內。反過來,死亡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遺產(第 113 條)。理賠要準備哪些文件,以各公司條款為準。受益人怎麼安排,可以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差在哪?〉。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有遺囑執行人,遺產稅就是他的事」
修法後不是。 115 年 9 月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執行人是「得」代為申報、繳納、申請復查。稅單上的責任,還是在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身上。
誤解 2:「兄弟姊妹吵不攏,就請法院派遺產管理人來分」
不是這樣用的。 遺產管理人的前提是繼承人有無不明(第 1177 條)。繼承人明確、只是談不攏,要處理的是遺產分割。
誤解 3:「遺產管理人管完,剩下的就歸他」
不會。 有繼承人出面承認,管理人要把遺產移交給繼承人;期限屆滿沒人承認,還完債、交完遺贈後,剩下的歸國庫(第 1179、1185 條)。管理人能拿的是法院酌定的報酬(第 1183 條)。
誤解 4:「遺囑執行人可以照自己的意思分遺產」
不行。 執行人的職務是管理遺產、執行遺囑的內容,所做的行為視為繼承人的代理(第 1215 條)。遺囑本身也要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處分遺產(第 1187 條)。
誤解 5:「指定了遺囑執行人,保險金也由他來分」
要看有沒有指定受益人。 有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不得作為遺產(保險法第 112 條),由保險公司依契約給付受益人。詳見〈保險、遺囑、信託差在哪?〉。
五、自我檢查 5 問
家人過世後,聽到這兩個名詞,先回答這五題:
- □ 被繼承人有沒有留遺囑?遺囑在誰手上、有沒有封起來?
- □ 遺囑裡有沒有指定執行人,或委託誰來指定?被指定的人能不能當(第 1210 條)?
- □ 繼承人是誰、找不找得到?有沒有人拋棄繼承?
- □ 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算到哪一天?誰來申報?需要申請延長嗎?
- □ 有沒有身故保險金?保單上有沒有指定受益人?
第 1、3 題的答案,決定你要找的是執行人、管理人,還是兩個都用不上。 個案的法律問題請教律師或向法院詢問,遺產稅請洽國稅局或會計師。
六、常見問題
遺囑執行人可以由繼承人自己來當嗎?
條文沒有排除。 民法第 1210 條只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能當遺囑執行人,沒有把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排除在外。
能不能當是一回事,適不適合是另一回事:執行人要管理遺產、處理分配,如果他自己也是分遺產的人,其他家人放不放心,值得先想一想。個案請教律師。
遺囑沒有指定執行人,還需要另外找一個嗎?
法律沒有要求每份遺囑都要有執行人。 民法第 1209 條、第 1211 條用的字都是「得」:遺囑人得指定;沒有指定時,得由親屬會議選定,親屬會議不能選定,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遺囑內容需要有人出面管理、執行,而繼承人之間又難以配合時,才會考慮走這條路。
遺產管理人的報酬是遺產的幾 %?
條文沒有固定比例。 民法第 1183 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數額由法院按他跟被繼承人的關係、管理事務的繁簡和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必要時,法院可以命聲請人先墊付。
所以聲請之前,要先有心理準備:可能要先拿出一筆錢。實際金額看法院裁定。
115 年 9 月修法後,遺囑執行人還能幫忙報遺產稅嗎?
可以,但身分變了。 修正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有遺囑執行人的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繳納遺產稅及申請復查。
修正前的條文是「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執行人本身就是納稅義務人。死亡日期在修法前後的案件適用哪一版,請向國稅局確認。
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後,大概多久才能處理完?
沒有固定天數,但有幾段「至少」的等待期。 法院公告找繼承人,期限是6 個月以上(民法第 1178 條);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遺贈人來報明,期間是1 年以上(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3 款),期間屆滿前,管理人不能先還債或交付遺贈物(第 1181 條)。
加上法院作業時間,通常要以「年」來計算。
七、相關內容
- 保險、遺囑、信託差在哪?:遺產給誰、錢給誰、給了怎麼用
- 代位繼承 vs 再轉繼承:繼承人先走了,遺產怎麼分
- 生前贈與 vs 遺產繼承:稅和時間點差在哪
- 免稅額 vs 不計入 vs 扣除額:遺產稅細項怎麼算
- 你家的保險金真的會給到「對的人」嗎?:受益人的常見陷阱
- 為什麼把錢留給孩子,跟把資產傳給孩子,是兩件不同的事?:留錢和傳承的差別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民法 第 1174 條、第 1176 條、第 1177 條、第 1178 條、第 1178 條之 1、第 1179 條、第 1180 條、第 1181 條、第 1183 條、第 1185 條、第 1187 條、第 1209 條、第 1210 條、第 1211 條、第 1211 條之 1、第 1212 條、第 1213 條、第 1214 條、第 1215 條、第 1216 條、第 1217 條、第 121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家事事件法 第 3 條、第 127 條、第 134 條、第 13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6 條、第 8 條、第 23 條、第 26 條(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全國法規資料庫;財政部:總統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
- 保險法 第 112 條、第 11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司法院:如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應檢附那些文件?
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與遺產稅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法律意見、稅務意見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實際程序以法院裁定、稅額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法令可能修正,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條文為準,個案請諮詢律師、會計師、地政士、法院或國稅局。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