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新制的錢存在勞保局、你自己名下的個人專戶,換工作跟著你走;舊制的錢是向雇主請領,年資只算在同一家公司(同一事業單位),要符合退休條件才領得到。
新制(勞退條例)
錢在哪: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屬於勞工個人
誰提繳:雇主每月至少提繳工資的 6%,勞工可另外自提 6% 以內
換工作:專戶跟著人走,年資接續累積
舊制(勞基法)
錢在哪:雇主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是預備支付退休金用的
誰提撥:雇主按薪資總額 2%~15% 提撥
換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不能帶到下一家
所以搞懂自己的狀況,要先回答三件事:我有沒有舊制年資?有幾年?我現在是怎麼離開這家公司的(退休、被資遣、自己離職)?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新制 | 舊制 |
|---|---|---|
| 法源 | 勞工退休金條例(94 年 7 月 1 日施行) | 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第 58 條(退休章)、第 84 條之 2 |
| 適用誰 |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以及符合條件的外籍配偶、陸港澳配偶、永久居留外國人等(勞退條例第 7 條)。94 年 7 月 1 日以後到職的,適用新制;94 年 7 月 1 日前已在職的人,離職後再受僱也適用新制(第 8 條第 1 項但書) | 94 年 7 月 1 日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且選擇繼續適用舊制的勞工(第 8 條第 1 項);當時沒有選擇的,依第 9 條第 1 項繼續適用舊制。施行後 5 年內仍可改選新制(第 9 條第 2 項),這個期間已經過了 |
| 錢放在哪裡 | 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第 6 條第 1 項);專戶裡的錢屬於勞工個人 | 事業單位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勞基法第 56 條第 1 項),專戶存儲,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所有權屬於事業單位,用途是支付勞工的退休金 |
| 誰提繳、提繳多少 | 雇主負擔,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 6%(第 14 條第 1 項)。勞工可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提繳,自提部分不計入當年度薪資所得課稅(第 14 條第 3 項) | 雇主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 2%~15% 按月提撥(勞基法第 56 條第 1 項);每年度終了前估算,不足支付次一年度預估符合退休條件勞工的退休金,要在次年度 3 月底前補足差額(第 56 條第 2 項)。有保留舊制年資的人,雇主也要繼續提撥(勞退條例第 13 條) |
| 換工作,年資帶不帶得走 | 帶得走。 專戶是個人的,換雇主後繼續提繳到同一個專戶,提繳年資接續計算 | 帶不走。 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只有受同一雇主調動、或依第 20 條應由新雇主承認的年資可以併計(勞基法第 57 條) |
| 請領條件 | 年滿 60 歲:新制年資滿 15 年以上,選擇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未滿 15 年,請領一次退休金(勞退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 | 自請退休,符合其中之一: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工作 25 年以上;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勞基法第 53 條)。另有雇主強制退休的規定(第 54 條) |
| 怎麼算金額 | 專戶裡累積的本金加收益。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收益,不足由國庫補足(第 23 條第 2 項) | 基數 × 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前 15 年每滿一年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的部分每滿一年 1 個基數,最高 45 個基數;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一年計(勞基法第 55 條)。雇主要在退休之日起 30 日內給付 |
| 公司歇業怎麼辦 | 錢已經在自己的個人專戶裡,不受公司歇業影響。雇主沒有按月或足額提繳,致勞工受損害的,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離職時起 5 年(勞退條例第 31 條) | 先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夠不夠付。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未依勞基法給付的退休金,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等擔保債權按比例受清償,未受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權;並可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退休金與資遣費合計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勞基法第 28 條) |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數字,取整數方便看,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
假設 1:舊制年資 20 年,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5 萬元,符合自請退休條件。
| 步驟 | 算式 | 結果 |
|---|---|---|
| 前 15 年 | 15 年 × 2 個基數 | 30 個基數 |
| 第 16~20 年 | 5 年 × 1 個基數 | 5 個基數 |
| 合計基數 | 30 + 5(上限 45) | 35 個基數 |
| 舊制退休金 | 35 × 5 萬元 | 175 萬元(向雇主請領) |
假設 2:新制月提繳工資 5 萬元,雇主提繳 6%,連續 10 年,不計收益。
| 步驟 | 算式 | 結果 |
|---|---|---|
| 每月雇主提繳 | 5 萬元 × 6% | 3,000 元 |
| 每年 | 3,000 元 × 12 個月 | 3.6 萬元 |
| 10 年本金 | 3.6 萬元 × 10 年 | 36 萬元(再加上專戶收益,60 歲起向勞保局請領) |
假設 3:同樣有 8 年舊制年資,離開公司的方式不同。
| 離開方式 | 依據 | 舊制年資怎麼處理 |
|---|---|---|
| 被公司資遣 | 勞退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 雇主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給這 8 年的資遣費,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發給 |
| 符合自請退休 | 勞基法第 53 條、勞退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 雇主計給這 8 年的退休金(8 年 × 2 = 16 個基數) |
| 自己離職,未符合退休條件 | 勞基法第 57 條 | 條文沒有列出要給付的情形,年資也不能帶到下一家公司;新制專戶的錢不受影響 |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94 年 7 月以前就在同一家公司
你可能是「保留舊制年資」的人:94 年 7 月 1 日以後改選新制,之前那段舊制年資依勞退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予以保留,之後再依規定向雇主請領。也可能是一直選擇舊制的「純舊制」勞工。兩種情況處理方式不同,先跟人資確認自己是哪一種。
情況 2:準備換工作
新制專戶跟著你走,不用擔心。要留意的是舊制年資:勞基法第 57 條規定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自己離職又還沒符合第 53 條的條件,舊制年資沒辦法帶到下一家。
情況 3:公司要跟你談「結清舊制年資」
勞退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允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約定結清,但給與標準不得低於勞基法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要不要結清,是勞雇雙方協商的事,可以先自己算一次基數和平均工資。
情況 4:一直適用舊制的「純舊制」勞工
勞動部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自 115 年 7 月 17 日起,純舊制勞工可以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提繳到勞保局個人專戶;已自願提繳、且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可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與雇主書面合意結算舊制年資退休金,全數移入個人專戶。這不改變純舊制勞工的身分,細節以勞動部公告為準。
情況 5:公司經營不善、可能歇業
新制的錢已經在個人專戶裡。舊制退休金要看事業單位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夠不夠,不足時依勞基法第 28 條優先受償,並可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退休金與資遣費合計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勞退和勞保是同一筆錢」
不是。 勞退是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或勞動基準法(舊制)的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是勞工保險條例的社會保險給付,兩者分開。差別可以看勞保 vs 勞退 vs 國民年金。
誤解 2:「新制的 6% 是從薪水扣的」
不是。 第 14 條第 1 項的 6% 是雇主負擔,勞工自提是另外、自願的。
誤解 3:「舊制年資換工作可以接著算」
不是。 勞基法第 57 條: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只有同一雇主調動或依第 20 條由新雇主承認的年資才併計。
誤解 4:「改選新制以後,舊制年資就歸零了」
不是。 勞退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選擇新制前的舊制年資予以保留,之後依第 11 條第 2 項在退休或資遣時由雇主計給;雇主也要繼續提撥準備金(第 13 條)。
誤解 5:「公司倒了,新制退休金就沒了」
不是。 新制的錢存在勞保局的個人專戶(第 6 條),不在公司帳上。雇主沒有足額提繳的,勞工可以依第 31 條請求損害賠償。
五、自我檢查 5 問
看自己的勞退狀況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 □ 我是 94 年 7 月 1 日以前就在現在這家公司工作的嗎?
- □ 我有沒有保留的舊制年資?有幾年?還是我是純舊制勞工?
- □ 我的新制個人專戶,雇主有沒有按月提繳 6% 以上?(薪資單或勞保局可以查)
- □ 我現在離開這家公司,算是退休、被資遣,還是自己離職?有沒有符合勞基法第 53 條的條件?
- □ 我有沒有自願提繳?知道自提可以不計入當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嗎?
前 2 題看你有沒有舊制年資,後 3 題看錢在哪裡、怎麼領。 個案的年資和金額,以主管機關、勞保局與事業單位認定為準。
六、常見問題
我是 94 年 7 月以後才開始工作的,會有舊制年資嗎?
原則上不會。 勞工退休金條例在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 8 條讓「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可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施行後才受僱、或離職後再受僱的人,適用的是新制。
所以舊制年資通常出現在 94 年 7 月 1 日以前就已經在職、而且之後一直待在同一家公司(同一事業單位)的人身上。自己的情況,可以問公司人資,或到勞保局查詢個人專戶的提繳紀錄。
我有保留舊制年資,現在換工作,那段年資會不見嗎?
要看你是怎麼離開的。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保留的舊制年資,在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終止(例如被資遣),或依第 53、54 條退休時,雇主要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給這段年資的資遣費或退休金,並在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發給。
反過來說,如果是自己離職、又還沒符合第 53 條自請退休的條件,條文沒有列出要給付這段舊制年資的情形;舊制年資也不能帶到下一家公司(勞動基準法第 57 條,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實際狀況以個案事實和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公司說要跟我「結清舊制年資」,可以嗎?
法律允許,但要勞雇雙方約定,而且有最低標準。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保留的舊制年資,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的給與標準結清的,從其約定。結清的錢可以從舊制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第 13 條第 2 項)。
要不要結清、什麼時候結清,是勞雇雙方協商的事,本頁不替你判斷。可以先弄清楚自己的舊制年資有幾年、平均工資怎麼算,再跟公司談。
新制的 6% 是從我薪水裡扣的嗎?
不是。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雇主為勞工負擔提繳的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 6%。這是雇主另外出的錢,存進勞保局的個人專戶。
勞工自己另外想多存,可以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提繳,自願提繳的部分不計入提繳年度的薪資所得課稅(同條第 3 項)。每月工資的提繳級距,依勞動部的月提繳分級表。
我同時有舊制年資和新制專戶,退休時兩筆都能領嗎?
兩套是分開算的。 舊制年資的退休金是向雇主請領,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自請退休)或第 54 條(強制退休)的條件,金額依第 55 條、以退休時的平均工資計算。
新制專戶的錢是向勞保局請領,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年滿 60 歲才能請領:新制年資滿 15 年可以選月領或一次領,未滿 15 年只能一次領。月領、一次領怎麼選,可以看勞退一次領 vs 月領。
七、相關內容
- 勞保 vs 勞退 vs 國民年金:三種制度一次分清楚
- 勞退一次領 vs 月領:新制年滿 60 歲以後怎麼領
- 勞保加勞退,到底夠不夠養老?:三層架構看懂退休金缺口
- 為什麼 35 歲就該開始想退休:退休準備的時間結構
- 勞保普通事故 vs 職災保險:上班受傷、生病差在哪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勞動基準法 第 28 條、第 53 條、第 55 條、第 56 條、第 57 條、第 84 條之 2,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3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動部:勞退新制、勞動部:勞工退休準備金簡介、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七條同一事業單位疑義
- 勞保局:勞工退休金適用對象、勞保局:勞工退休金與勞保老年給付大不同
- 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增加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存退休金、勞動部: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專區
- 勞動部:勞基法第 28 條修正後,被欠退休金、資遣費可向勞保局申請墊償
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勞工退休金制度的法規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個人化財務建議,也不建議是否與雇主結清舊制年資。文中例子為假設。個案的年資、平均工資與退休金金額,以主管機關、勞保局與事業單位的認定為準;法規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條文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