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住宅火災保險是「依房子的重建成本」保火災等意外;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是「政策性的基本保障」,房子要達到全損才賠,最高 150 萬元。兩個放在同一張保單裡,但規則完全不同。
住宅火災保險
保什麼: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等事故造成的損失
保額:建築物以重置成本為基礎,沒有 150 萬這種統一上限
保費:依保額與條件計算,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保什麼:地震造成建築物全損(另有紅單的臨時住宿費用)
保額:重置成本為準,最高 150 萬元,另加臨時住宿費用最高 20 萬元
保費:全國單一費率,150 萬保額每年 1,350 元
地震基本保險的源頭是保險法第 138 條之 1: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的危險分散機制為之,並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所以它的保額、保費、全損怎麼認定,都是全國統一的規定,不是各公司自己訂。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住宅火災保險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
|---|---|---|
| 法源 | 保險法財產保險的一般規定(火災保險);條款內容依產險公會公布、金管會核定的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參考條款(1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版本),各公司以此為基礎訂定 | 保險法第 138 條之 1;保險金額、費率、承擔限額等依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7 條 114 年 7 月 2 日修正發布、7 月 15 日施行);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危險分散機制 |
| 保什麼 | 參考條款列出的承保事故,包括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及其零配件墜落、機動車輛碰撞、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等;保險標的分建築物和建築物內動產。實際承保項目與不保事項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 承保事故:地震震動,以及地震引起的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海嘯、海潮高漲、洪水。要造成建築物全損才給付保險金。保的是住宅建築物本體,不含土地、裝潢和家中動產 |
| 保額怎麼定 | 建築物以重置成本為基礎。參考條款的重置成本,是以同品質或類似品質之物,依原設計、原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所需的金額,不扣除折舊。動產怎麼計算、上限多少,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 以投保時建築物的重置成本為準,最高 150 萬元(實施辦法第 7 條)。全損時另給付臨時住宿費用 20 萬元;114 年 7 月 15 日起,未達全損但經政府張貼紅色危險標誌的,給付臨時住宿費用 10 萬元,同一保險期間合計以 20 萬元為限 |
| 保費 | 依保險金額、建築等級等條件計算,以各公司條款與報價為準 | 全國單一費率:保險金額 150 萬元,每年 1,350 元;低於 150 萬元的按比例計算(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公告,查證日期 115 年 10 月 25 日) |
| 怎麼投保 | 向產險公司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保險期間與續保方式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 和住宅火災保險放在同一張「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裡一起投保,不是另外跟基金買。1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保單,同一保險標的物重複投保,以一份保險金額為限,重複部分保費可按日數比例請求返還 |
| 理賠認定 | 依承保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計算;理賠方式與保額不足時怎麼分攤,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 全損才賠保險金,全損有兩種: ・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經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建築師公會、結構/土木/大地技師公會鑑定,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達重置成本 50% 以上 第二種依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辦理 |
二、用假設的數字算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只是把規定套進數字裡。
假設:一間住宅,建築物的重置成本是 300 萬元。
| 項目 | 怎麼算 | 依據 |
|---|---|---|
| 地震基本保險保額 | 300 萬 > 150 萬,以 150 萬元為限 | 實施辦法第 7 條 |
| 地震基本保險保費 | 保額 150 萬,每年 1,350 元 |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公告 |
| 地震造成全損 | 150 萬 + 臨時住宿費用 20 萬 = 170 萬元 | 實施辦法第 7 條 |
| 基本保險沒涵蓋的部分 | 重置成本 300 萬 − 150 萬 = 150 萬元(臨時住宿費用是另外給的,不拿來抵重建) | 同上 |
| 只被貼紅單、未達全損 | 保險金 0 元,臨時住宿費用 10 萬元 | 實施辦法第 7 條(114 年 7 月 15 日施行) |
換一個條件:假設重置成本只有 120 萬元,保額就是 120 萬元,保費按比例:1,350 × 120 ÷ 150 = 1,080 元。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房子的重建成本遠超過 150 萬
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額上限是法規定的 150 萬元,不會因為房子比較貴就變高。150 萬元是「基本保障」,不是房子的價值。超過的部分要不要另外處理,是你自己的取捨。
情況 2:大樓只有部分樓層受損
全損怎麼評定,依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的「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辦理;依該基準,集合住宅以幢為單位,依受損最嚴重的樓層判定。個案怎麼認定,以評估或鑑定結果為準。
情況 3:被貼了紅單
114 年 7 月 15 日起,未達全損、但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張貼紅色危險標誌的,可以領臨時住宿費用 10 萬元。紅單本身不等於全損,保險金還是要看有沒有達到全損。
情況 4:轉貸或換保險公司
1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保單,同一保險標的物重複投保,地震基本保險只以一份保險金額為限。轉貸時新舊保單有沒有重疊,可以先確認保險期間。
情況 5:有房貸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說明,臨時住宿費用是定額給付,不適用銀行抵押貸款條款。保險金的部分,有沒有約定先清償貸款,以保單和借款契約的約定為準。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有保火險,地震的損失火險也會賠」
要分開看。 地震震動和地震引起的火災、爆炸等,參考條款是放在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事故裡,要達到全損才賠。
誤解 2:「地震基本保險會照房子的價值賠」
不是。 保額以重置成本為準、最高 150 萬元(實施辦法第 7 條);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也說明,保的是建築物本體,不含土地、裝潢和動產。
誤解 3:「牆壁裂了也可以申請地震險」
基本保險要全損才給付保險金。 未達全損的,只有被張貼紅色危險標誌時,可以領臨時住宿費用 10 萬元。
誤解 4:「地震險保費每家不一樣,可以比價」
不是。 地震基本保險是全國單一費率,150 萬保額每年 1,350 元(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公告)。
誤解 5:「保兩張地震基本保險,就能領兩份」
1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保單不行。 重複投保以一份保險金額為限,重複部分的保費可以按日數比例請求返還(參考條款 1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版本)。
五、自我檢查 5 問
把家裡的住宅火險保單找出來,先回答這五題:
- □ 保單上有沒有寫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期間到哪一天?
- □ 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是多少?是 150 萬元,還是按重置成本比例算的較低金額?
- □ 火險的建築物保額是怎麼算出來的?有沒有用重置成本?
- □ 有沒有因為轉貸或換保險公司,出現兩張保單期間重疊?
- □ 房子的重建成本,和 150 萬元的基本保障之間差多少?這個落差你打算怎麼看待?
前 3 題看保單現在寫什麼,後 2 題看規定和你的房子之間差在哪。 條款細節可以問承保的產險公司;家裡整體的保障現在是什麼狀態,可以預約保單健檢一起看。
六、常見問題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最多賠多少?
建築物最高 150 萬元,另加臨時住宿費用最高 20 萬元。 依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7 條與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公告,保險金額以投保時的重置成本為準,重置成本超過 150 萬元的,以 150 萬元為限。
房子因地震全損時,除了保險金額,每一保險標的物另給付臨時住宿費用 20 萬元。114 年 7 月 15 日起,沒有達到全損、但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張貼紅色危險標誌的,也可以領臨時住宿費用 10 萬元;同一保險期間內,臨時住宿費用合計以 20 萬元為限。
地震基本保險的保費是多少?各家一樣嗎?
全國單一費率。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公告,保險金額 150 萬元的每年保費是 1,350 元(查證日期 115 年 10 月 25 日);保險金額低於 150 萬元的,按比例計算。
這 1,350 元只是地震基本保險的部分,住宅火災保險的保費另外計算,以各公司條款與報價為準。
牆壁裂開、磁磚掉了,地震基本保險會賠嗎?
原則上要達到「全損」才賠保險金。 參考條款的全損有兩種:
- 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 經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結構/土木/大地技師公會鑑定,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達重置成本 50% 以上。
第二種的評定,依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訂定的「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辦理。沒達到全損,只有被張貼紅色危險標誌時,可以領臨時住宿費用 10 萬元。輕微損失有沒有其他保障,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地震引起的火災,要找火險還是地震險?
參考條款把地震引起的火災、爆炸,和地震震動、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海嘯、海潮高漲、洪水,一起列在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事故裡,所以一樣要看有沒有達到全損。
住宅火災保險那一側,地震相關的事故怎麼處理,看條款的不保事項,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轉貸時新舊銀行各保了一張,地震時可以領兩份嗎?
1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保單,同一門牌只賠一份。 產險公會公布的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參考條款,依金管會 114 年 9 月 3 日函修正、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了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複保險規定:同一保險標的物重複投保的,以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重複部分的保費可以按日數比例請求返還。
11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生效的保單,適用原本的條款。實際條文與返還方式,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法律有規定屋主一定要保地震險嗎?
保險法第 138 條之 1 規定的是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並以主管機關建立的危險分散機制辦理;條文規範的是產險業和這套機制,沒有寫屋主一定要投保。
有房貸的話,借款契約對保險有沒有約定,以你和銀行簽的契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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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保險法 第 138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7 條,114 年 7 月 2 日修正發布),全國法規資料庫
- 金管會保險局新聞稿:預告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金管會提醒國人可規劃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參考條款(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產險公會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民眾一般常見問題、住宅地震保險全損評定及鑑定基準
- 保險局風險管理與保險教育推廣入口網:「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的主要內容與特色
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住宅火災保險與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相關規定的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法律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實際承保範圍、保費與理賠以各公司條款為準;全損是否成立,以評估或鑑定結果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