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 | 制度比較

強制執行
能被扣押 vs 不能被扣押的錢

欠了錢被法院強制執行,或擔心家人被追債,最常被問的是:勞退會不會被扣?勞保年金、國保年金呢?薪水會被扣多少?保單會不會被強制解約?這篇只把法律條文和官方說明攤開來,一項一項對照。

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法律保護的是「領取的權利」和「專戶裡的錢」,不是「這筆錢不管放在哪都不能扣」。 勞退、勞保、國保的給付,請領權利不得扣押;入帳後要存在依法開立的專戶,專戶存款才不得強制執行。薪水可以扣,但有上限;保單解約金在 114 年保險法修正後,未超過門檻的也不能扣。

法律明定不得扣押

例如:勞退、勞保、國保的請領權利與專戶存款;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法源:各該法律、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

可以扣,但要留生活費

例如:薪資(每期最多三分之一)、其他社會保險給付、家裡的東西

法源:強制執行法第 52、53、115 條之 1、122 條

保單解約金看門檻

未超過門檻:人壽、年金保險解約金不得扣押

超過門檻:法院必要時可終止契約、取解約金

一、逐項對照表

項目法源能不能扣押限制或比例專戶的保護保單解約金能不能被執行
勞工退休金(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9 條不能: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不適用(不是比例保護,是不得扣押)請領退休金者可憑勞保局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不適用
勞保給付(含老年年金)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115 年 1 月 21 日修正公布)不能:領取各種保險給付的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不適用。同條另有保險人可以扣減應繳還給付、未償貸款本息等規定,以條文為準請領保險給付(或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貸款)者可憑保險人證明開立專戶;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不適用
國民年金給付國民年金法第 55 條不能:領取給付的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的標的不適用請領年金給付或第 53 條所定給付者可憑保險人證明開立專戶;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不適用
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不能: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不適用第 122 條本身沒有專戶規定;個別法律另有規定的,依各該法律不適用
其他社會保險給付、對第三人的債權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5 項部分不能:屬於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部分,不得強制執行本人:最近一年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並斟酌其他財產;共同生活親屬準用,按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的比例定數額。法院認有失公平,可不受這些限制,但應酌留生活費用第 122 條沒有專戶規定不適用
薪資(繼續性報酬)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並受第 122 條限制可以,但有上限自然人提供勞務的繼續性報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繼續性給付,扣押範圍不得超過每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法院斟酌雙方生活狀況認有失公平,可不受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沒有專戶規定不適用
家裡的動產強制執行法第 52、53 條原則可以查封,但有酌留和不得查封的項目第 52 條:酌留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 2 個月生活所必需的食物、燃料、金錢(可伸縮,不短於 1 個月、不超過 3 個月)。第 53 條:生活必需的衣服寢具、職業或教育必需器具、勳章、祭祀用品、未發表的發明或著作等不得查封;顯失公平時法院得依聲請查封不適用不適用
人壽保險、年金保險(要保人是債務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大法庭裁定;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114 年 6 月 18 日修正公布);司法院「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看門檻各有效契約的解約金未超過「最近一年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 6 個月金額中的最高標準」,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115 年以臺北市 20,744 元計算約 14.9 萬元。金管會另公告符合「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的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不適用未超過門檻:不能。超過門檻:大法庭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命令終止契約、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並應審慎裁量、宜先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主契約,要保人是債務人)114 年修正之保險法;司法院原則第 5 點、司法院常見問答解約金債權不能不論金額不適用不能(主契約)。附約怎麼處理,以司法院原則和法院認定為準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數字,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也是簡化過的示意。最低生活費用 115 年公告:臺北市每人每月 20,744 元,1.2 倍是 20,744 × 1.2 ≈ 24,893 元。

假設:住臺北市、沒有共同生活親屬、沒有其他財產,只看薪資。

假設月薪第 115 條之 1:三分之一上限第 122 條:要留的生活所必需示意結果
60,000 元60,000 ÷ 3 = 20,000扣完剩 40,000,高於 24,893每月最多扣約 20,000 元
33,000 元33,000 ÷ 3 = 11,000若扣 11,000,只剩 22,000,低於 24,89333,000 − 24,893 = 8,107,每月最多扣約 8,107 元

假設:保單解約金的門檻。 115 年最高標準是臺北市,20,744 × 1.2 × 6 ≈ 149,357 元。條文寫的是「各有效契約」的解約金,以及「最高標準」,也就是不分住在哪個縣市都用同一個數額;最低生活費每年公告,數額每年會變,以執行法院認定為準。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退休金、年金領出來,存在一般帳戶

勞退條例、勞保條例、國民年金法保護的是請領的權利和專戶存款。勞退條例第 29 條增訂專戶的立法理由就提到:錢存進一般帳戶、和其他存款混在一起,就可能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專戶要憑勞保局出具的證明文件到金融機構開立,申請方式以勞保局公告為準。

情況 2:家裡有共同生活的親屬

第 52 條酌留的是「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的生活必需;第 122 條也把共同生活親屬算進去,按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的比例定數額。家裡有沒有共同生活、要扶養的人,會影響法院怎麼留。

情況 3:保單的要保人是債務人

大法庭裁定和第 123 條之 1 講的,都是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保險契約,因為解約金是要保人的權利。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分別是誰,可以先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差在哪?

情況 4:保單解約金已經被扣押

114 年保險法另增訂第 123 條之 2(介入權),讓特定關係人在法定條件和期間內,有機會承接要保人的地位、延續契約。司法院原則也配合調整終止契約的時點。條件和期間以條文、司法院原則為準,個案請洽律師。

情況 5:薪水本來就不高

三分之一是上限,第 122 條還要留生活所必需。收入低於或接近當地最低生活費 1.2 倍,扣押命令怎麼核定,以執行法院斟酌全部情況後的決定為準。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勞退、勞保的錢,存在哪裡都不能扣」

不是。 法律保護的是請領的權利和專戶存款。存進一般帳戶,就不一定受保護。

誤解 2:「薪水被扣押,就是固定扣三分之一」

不是。 三分之一是上限(第 115 條之 1),還要留生活所必需(第 122 條)。法院認有失公平時可以不受比例限制,但仍要預留生活費用。

誤解 3:「保單是保障,法院不能動」

不是。 大法庭裁定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114 年修法後,未超過門檻的解約金、健康險和傷害險主契約的解約金才不能扣。

誤解 4:「所有社會保險給付都一樣,全部不能扣」

不一定。 勞保、國保在各自的法律裡明定請領權利不得扣押;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對一般的社會保險給付,是「維持生活所必需」的部分不得執行。

誤解 5:「趕快把錢轉到家人名下就好」

不行。 刑法第 356 條規定,債務人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可能構成犯罪。本頁不建議任何人移轉財產;有債務問題,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五、自我檢查 5 問

擔心自己或家人遇到強制執行,先回答這五題:

  1. □ 勞退、勞保、國保的給付,入帳的是專戶還是一般帳戶?
  2. □ 薪資扣押命令的金額,有沒有超過每期三分之一?有沒有留下生活所必需?
  3. □ 有沒有共同生活、需要扶養的親屬?
  4. □ 名下保單的要保人是誰?是人壽、年金,還是健康、傷害保險?
  5. □ 收到執行命令,有沒有先問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前 3 題看錢和生活費怎麼保護,後 2 題看保單和程序。 本頁只整理法律規定;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想先把自己有哪些保單、要保人是誰整理清楚,可以預約保單健檢。

六、常見問題

勞退、勞保、國保的錢,法律規定不能被扣押嗎?

「請領的權利」不能扣押。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9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國民年金法第 55 條都規定,領取這些給付的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但錢入帳以後要看存在哪裡。三部法律都另外規定可以憑勞保局出具的證明,到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戶內的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存進一般帳戶、和其他存款混在一起,就不一定還有這層保護。

薪水被強制執行,是不是固定扣三分之一?

三分之一是上限,不是固定比例。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規定,對薪資這類繼續性報酬發扣押命令,不得超過每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

同時,第 122 條規定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屬於維持本人和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部分不得強制執行,生活所必需以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執行法院認為有失公平時,可以不受比例或計算基準的限制,但仍要預留生活費用。實際扣多少,以執行法院核發的命令為準。

保單會被法院強制解約嗎?

有可能,但 114 年保險法修正後多了一道門檻。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民事大法庭裁定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114 年 6 月修正公布的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 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的解約金未超過「最近一年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 6 個月金額中的最高標準」,就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司法院常見問答也說明,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主契約的解約金債權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

保單解約金的保護門檻,115 年是多少?

用公式算,約 14.9 萬元。 第 123 條之 1 的門檻是「最近一年」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 6 個月金額中的最高標準。衛生福利部和直轄市政府公告的 115 年最低生活費,以臺北市每人每月 20,744 元最高,算式是 20,744 × 1.2 × 6 ≈ 149,357 元。

最低生活費每年公告一次,這個數額也會跟著變;實際數額以執行法院認定為準。

家裡的東西會全部被查封嗎?

不會全部。 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和共同生活親屬 2 個月生活所必需的食物、燃料和金錢,執行法官可以依家庭狀況伸縮,但不得短於 1 個月或超過 3 個月。

第 53 條列出不得查封的物品,例如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寢具,職業或教育上必需的器具,勳章、祭祀用品、尚未發表的發明或著作等。不過同條也規定,有顯失公平的情形,執行法院可以依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

我被強制執行了,可以找誰問?

個案請找律師,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 本頁只整理法律條文和官方說明,不判斷個別案件。執行命令有疑問,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的程序向執行法院表示意見;怎麼做、來不來得及,請以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意見為準。

七、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強制執行相關法律規定的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也不建議任何人移轉或隱匿財產。文中例子為假設。實際能否扣押、扣押多少,以執行法院的命令與最新法令為準;保單相關事項以各公司條款為準。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