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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醫療決定 vs 安寧緩和意願書(DNR)
臨終醫療想自己先決定,兩份文件差在哪

想替自己或家人先決定「到了最後,哪些醫療不要做」,常會聽到兩個名字: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意願書(大家常叫它 DNR)。兩份都能註記在健保卡上,但法源、適用的情況、要走的程序都不一樣。這篇把條文攤開來,一項一項對照。

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安寧緩和意願書只在「末期病人」時用得上;預立醫療決定適用五款臨床條件,程序也比較嚴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9、14 條)。

預立醫療決定

法源:病人自主權利法

適用:末期、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衛福部公告情形,共五款

程序: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公證或二人見證+健保卡註記,三項都要

安寧緩和意願書

法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適用:只有經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時

程序:本人簽署+二人以上見證;健保卡註記要在意願書上同意才做

DNR 是「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英文縮寫。安寧緩和意願書可以勾選的,除了不施行心肺復甦術,還有選擇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維生醫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3、4 條),所以 DNR 只是其中一部分。

兩份文件都不是叫人放棄治療,而是先講好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哪些延長生命的醫療要或不要。要不要簽、簽哪一份,是每個人自己的選擇。

一、逐項對照表

比較項目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意願書(DNR)
法源病人自主權利法(108 年 1 月 6 日施行)。立法目的: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善終權益(第 1 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目的:尊重末期病人的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第 1 條)
誰可以簽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第 8 條),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領有健保卡(施行細則第 2 條)。不用等到生病才簽末期病人可以簽(第 4 條);成年且具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預先簽(第 5 條)。未成年人簽要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第 7 條)
要經過什麼程序三項都要(第 9 條):
① 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在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
② 公證人公證,或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③ 註記在健保卡
諮商要有本人、二親等內親屬至少一人參與,有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的話代理人也要參與;二親等內親屬死亡、失蹤或有特殊事由可以不參與
意願人簽署意願書,並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第 4 條)
條文沒有要求諮商或公證
誰不能當見證人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以及受遺贈人、遺體或器官指定受贈人、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的人(第 9 條第 4 項、第 10 條第 2 項)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維生醫療抉擇的醫療機構所屬人員(第 4 條第 3 項)
適用的臨床條件五款之一(第 14 條):
一、末期病人
二、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衛福部公告的情形
要由二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只有末期病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第 3 條)
要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醫師要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第 7 條)
可以拒絕什麼醫療維持生命治療(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可以選全部或一部;醫療機構得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第 3、8、14 條)心肺復甦術(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等)或維生醫療(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的醫療措施);可以不施行,原已施予的也得終止或撤除(第 3、7 條)
條文沒有單獨列出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家屬能不能推翻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等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決定的作為(第 4 條第 2 項)
醫療委任代理人只能依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為表達(第 10 條)
條文沒有讓家屬推翻本人意願書的規定。最近親屬的同意書只用在病人沒簽意願書、又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時,而且不得與病人先前明示的意思相反(第 7 條第 3 項)
怎麼註記(健保卡)健保卡註記是必要程序(第 9 條)。註記前先由醫療機構把預立醫療決定掃描存記在衛福部資料庫(第 12 條);掃描電子檔的效力與正本相同(施行細則第 9 條)意願人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在意願書上表示同意,衛福部才註記;註記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第 6 條之 1)。掃描存記後才能註記
怎麼變更、撤回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第 8 條),要向醫療機構辦理,由醫療機構掃描存記、衛福部更新健保卡註記(施行細則第 6 條、本法第 13 條)。指定、終止或變更醫療委任代理人,也要申請更新註記意願人可以隨時自行或由代理人以書面撤回(第 6 條);撤回時要通報衛福部廢止註記(第 6 條之 1)

二、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狀況不是「末期」,而是昏迷、植物人或極重度失智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處理末期病人。病人自主權利法另外列了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施行細則也寫了判斷方式,例如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因外傷所致、意識超過六個月無恢復跡象,或非因外傷所致、超過三個月無恢復跡象等(施行細則第 11 至 13 條),都要由二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診。

要注意: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寫的是「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也就是說,這幾款情況沒有家屬代簽同意書的設計,本人沒做預立醫療決定,就用不上這一條。

情況 2:本人沒簽安寧緩和意願書,家屬要決定

末期病人沒簽意願書、又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時,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沒有最近親屬的,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第 3 項)。最近親屬的順序是:

  1. 配偶
  2. 成年子女、孫子女
  3. 父母
  4. 兄弟姐妹
  5. 祖父母
  6. 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7. 一親等直系姻親

假設(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病人經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意識昏迷、沒簽意願書;配偶已過世,有兩位成年子女,還有一位哥哥。

步驟怎麼判斷結果
誰排前面第 1 款配偶已過世 → 看第 2 款成年子女;哥哥是第 4 款兄弟姐妹兩位成年子女順序在前
要幾個人簽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同一款有二人以上時,其中一人出具即可(第 7 條第 6 項、施行細則第 6 條)兩位子女其中一人簽就可以
意見不同時依各款先後定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先順序者有不同意思,要在不施行、終止或撤除之前以書面表示(第 7 條第 6 項)如果哥哥先簽、子女不同意,子女要在執行前以書面提出

情況 3:健保卡上的註記,跟病人當下寫的不一樣

兩部法律處理方式不同:

  • 安寧緩和意願書:健保卡註記與病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書面明示的意思不一致時,以病人明示的意思為準(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6 條之 1 第 3 項)。
  • 預立醫療決定:要完成變更程序(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2 條第 3 項)。變更完成前,醫療機構依病人書面明示的意思;但如果病人新寫的內容是選擇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變更完成前醫師仍依原本的預立醫療決定(施行細則第 8 條)。

情況 4:指定了醫療委任代理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要成年、具行為能力,並書面同意;受遺贈人、遺體或器官指定受贈人、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的人,除了意願人的繼承人以外,不能擔任(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0 條)。

施行細則第 7 條有一個容易忽略的規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不代為表達,或醫療機構確認無法聯繫時,預立醫療決定不予執行。指定二人以上時,可以指定順位。

情況 5:醫院或醫師無法執行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但要告知病人或關係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第 3、4 項),並建議轉診、提供協助(施行細則第 16 條)。另外,對末期病人和第五款的病人,開始執行前要向有意思能力的意願人確認內容及範圍(第 15 條)。

三、常見誤解

誤解 1:「簽了就是放棄治療」

不是。 兩部法律處理的是特定情況下的心肺復甦術、維生醫療、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6 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這些醫療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安寧緩和醫療本身的定義,就是減輕或免除痛苦的緩解性、支持性醫療照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3 條)。

誤解 2:「預立醫療決定和安寧緩和意願書是同一份文件」

不是。 兩份文件依據不同法律,適用的臨床條件、程序都不一樣(看上面的對照表)。

誤解 3:「本人沒做預立醫療決定,家屬簽同意書也一樣」

不一樣。 家屬同意書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設計,只用在末期病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的五款臨床條件,要「有預立醫療決定」才能適用。

誤解 4:「安寧緩和意願書沒有註記健保卡,就沒有效」

條文沒有這樣寫。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健保卡註記,是意願人在意願書上同意後才做,註記的效力與正本相同(第 6 條之 1);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要件,是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加上意願人簽署的意願書(第 7 條)。反過來,預立醫療決定則把健保卡註記列為必要程序(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9 條)。

誤解 5:「預立醫療決定找兩個朋友見證就好」

不夠。 見證或公證只是第 9 條三項程序之一,還要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核章,以及註記在健保卡。見證人也有資格限制,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等不能當見證人。

四、自我檢查 5 問

想替自己或家人先決定臨終醫療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1. □ 想處理的只有末期的情況,還是也包括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
  2. □ 想表達的只有心肺復甦術、維生醫療,還是也包括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3. □ 二親等內的親屬,有誰可以一起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4. □ 要不要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對方願不願意書面同意、聯絡得到嗎?
  5. □ 見證人找誰?有沒有落在不能當見證人的名單裡?

前 2 題看兩份文件的範圍差別,後 3 題看程序要準備什麼。 這五題沒有標準答案,個人的醫療選擇,請跟家人和醫療機構的諮商團隊好好談。

五、常見問題

已經簽了安寧緩和意願書,還需要簽預立醫療決定嗎?

兩份文件管的範圍不一樣,要不要都簽是個人選擇。 安寧緩和意願書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在末期病人時適用,處理的是心肺復甦術和維生醫療(第 3、4、7 條)。

預立醫療決定依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五款臨床條件: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以及衛福部公告的情形(第 14 條);可以拒絕的除了維持生命治療,還明文包括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兩份文件如果內容不同要怎麼處理,請在諮商時跟醫療機構的諮商團隊確認。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要付費嗎?多少錢?

法規允許收費,但沒有規定全國統一的金額。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諮商機構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收諮商費用;第 5 條也要求諮商機構在諮商前,要提供意願人諮商費用的相關資訊。

實際收費多少、有沒有減免,請直接問提供諮商的醫療機構。

幾歲可以簽?未成年人可以嗎?

預立醫療決定:要具完全行為能力(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8 條),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領有健保卡(施行細則第 2 條)。民法第 12 條:滿 18 歲為成年。

安寧緩和意願書:成年且具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預先簽(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5 條)。未成年的末期病人簽意願書,要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由法定代理人簽署(第 7 條)。

家人可以替我簽預立醫療決定嗎?

不行,預立醫療決定要本人做。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8 條寫的是「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家人的角色是:二親等內的親屬至少一人要參與諮商(第 9 條),或是被指定為醫療委任代理人,在本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時,依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代為表達(第 10 條)。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一樣:末期病人沒簽意願書、又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時,可以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第 7 條)。

簽了以後改變主意,怎麼辦?

兩份都可以隨時用書面撤回。

預立醫療決定:可以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8 條),要向醫療機構辦理,由醫療機構掃描存記,衛福部再更新健保卡註記(施行細則第 6 條、本法第 13 條)。

安寧緩和意願書:意願人可以隨時自行或由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6 條);撤回時要通報衛福部廢止健保卡註記(第 6 條之 1)。

醫療委任代理人,跟監護人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 醫療委任代理人是病人自主權利法裡、由意願人書面委任的人,要成年、具行為能力並書面同意,權限只有三項:聽取病情告知、簽手術等同意書、依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為表達醫療意願(第 10 條)。代理人如果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當然解任(第 11 條)。

監護人是法院依民法監護宣告後選定的,處理的範圍不同。另外,受監護宣告的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 15 條),不符合預立醫療決定「具完全行為能力」的要求。監護制度可以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意定監護的對照。

六、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建議、法律意見或保險招攬,也不建議讀者簽或不簽任何文件。文中例子為假設。是否符合臨床條件由醫師依法確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流程與費用,以提供諮商的醫療機構說明為準。法規會修正,實際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條文與衛福部公告為準,個案請洽醫療機構的諮商團隊。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