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把財產交給下一代,法律上主要是兩條路:
- 生前贈與:爸媽還在的時候送出去,課贈與稅,由送的人(贈與人)申報繳納。115 年每位贈與人每年有 244 萬元免稅額。
- 遺產繼承:爸媽過世後才移轉,課遺產稅,由繼承人等申報繳納。115 年每份遺產有 1,333 萬元免稅額,另外還有各項扣除額。
生前贈與
什麼時候:贈與人在世時
課什麼稅:贈與稅;不動產還有土地增值稅、契稅
要留意:死亡前 2 年內送給特定親屬,會併回遺產
遺產繼承
什麼時候:被繼承人過世後
課什麼稅:遺產稅;繼承的土地、房屋不課土地增值稅、契稅
要留意:遺囑分配要顧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兩條路沒有哪一條一定比較省。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節稅手冊也是這樣說:財產沒有到遺產稅的課徵標準,生前移轉反而可能多出土地增值稅、贈與稅;財產比較多的家庭,才會去考慮分年贈與。要問自己的是:我家的財產大概多少、有沒有不動產?送出去之後,我自己的生活和其他家人的權益,安排好了嗎?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生前贈與 | 遺產繼承 |
|---|---|---|
| 什麼時候發生 | 財產所有人在世時,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別人,對方接受才生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有些不像「送」的移轉也以贈與論,例如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別人的債務、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買賣拿不出付款證明(第 5 條) | 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產才移轉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財產價值以死亡時的時價計算(第 10 條) |
| 誰要申報繳稅、期限多久 | 贈與人(第 7 條)。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在國內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死亡時贈與稅還沒核課,才改由受贈人繳。 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在超過免稅額的那次贈與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第 24 條)。贈與稅沒繳清前,不能辦移轉登記(第 8 條) | 一般是繼承人,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另有規定(第 6 條)。115 年 9 月修法後,死亡前 2 年內受贈、併入遺產的那部分稅,由受贈人繳。 被繼承人死亡後 6 個月內申報(第 23 條),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長 3 個月(第 26 條) |
| 免稅額與稅率(115 年) | 免稅額:每位贈與人每年 244 萬元(第 22 條)。 稅率:贈與淨額 2,811 萬元以下 10%;2,811 萬至 5,621 萬元 15%;超過 5,621 萬元 20%(第 19 條)。 不計入贈與總額:例如配偶相互贈與、父母在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 100 萬元以內的財物(第 20 條) | 免稅額:每份遺產 1,333 萬元(第 18 條),另有配偶、子女、父母、喪葬費等扣除額。 稅率:課稅遺產淨額 5,621 萬元以下 10%;5,621 萬至 1 億 1,242 萬元 15%;超過 1 億 1,242 萬元 20%(第 13 條) |
|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怎麼算 | 贈與當下照常申報贈與稅。但贈與人如果在 2 年內過世,送給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要視為遺產(第 15 條),不論當初有沒有申報、繳稅 | 併入的財產,以死亡時的時價算進遺產總額。已繳的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加計利息後可以從遺產稅扣抵,但扣抵上限是因為併入而增加的遺產稅(第 11 條第 2 項、財政部函釋) |
| 不動產的價值怎麼認定 | 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土地用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用評定標準價格(第 10 條) | 以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認定方式跟贈與一樣(第 10 條)。要用死亡當期的公告數字 |
| 特留分與其他繼承人 | 特留分的扣減條文(民法第 1225 條)寫的是「遺贈」。但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的贈與,除非贈與時表示不要算,要加回應繼財產、從他的應繼分扣除(第 1173 條,歸扣);特留分也從這個應繼財產扣掉債務來算(第 1224 條) | 遺囑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自由分配(第 1187 條);遺贈讓別人的特留分不足,可以扣減(第 1225 條)。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定比例: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是 1/2,兄弟姊妹、祖父母是 1/3(第 1223 條);2027 年 2 月 17 日起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 |
| 要準備什麼文件 | 贈與稅申報書;贈與人、受贈人贈與時的戶籍資料影本;贈與契約書影本。不動產另附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土地增值稅單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契稅單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影本(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遺產稅申報書;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各項財產和扣除項目的證明文件(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應附書表) |
二、用假設的數字算一次
以下是假設的數字,取整數方便看,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
假設 A:115 年 3 月,爸爸送兒子現金 1,000 萬元,當年沒有其他贈與。
| 步驟 | 算式 | 金額 |
|---|---|---|
| 贈與淨額 | 1,000 萬 − 免稅額 244 萬 | 756 萬元 |
| 贈與稅 | 756 萬在 2,811 萬以下,稅率 10%:756 萬 × 10% | 75.6 萬元 |
爸爸要在贈與後 30 日內申報。
假設 B:同一個爸爸在 115 年 12 月過世。他名下其他遺產,扣完扣除額和免稅額後,課稅遺產淨額是 2,000 萬元。3 月那筆 1,000 萬元是死亡前 2 年內送給兒子的,要併入:
| 步驟 | 算式 | 金額 |
|---|---|---|
| 沒有併入時 | 2,000 萬 × 10% | 200 萬元 |
| 併入後 | (2,000 萬 + 1,000 萬)× 10%,3,000 萬在 5,621 萬以下 | 300 萬元 |
| 可扣抵上限 | 因併入而增加的遺產稅:300 萬 − 200 萬 | 100 萬元 |
| 實際可扣抵 | 已繳贈與稅 75.6 萬 + 利息,跟上限 100 萬比,取低的(假設利息加上去仍低於 100 萬) | 75.6 萬元 + 利息 |
| 應納遺產稅 | 300 萬 − 75.6 萬 − 利息 | 224.4 萬元 − 利息 |
把贈與稅和遺產稅加起來:75.6 萬 +(224.4 萬 − 利息)= 300 萬元 − 利息。如果那 1,000 萬元沒有送、一直放在爸爸名下,遺產稅也是(2,000 萬 + 1,000 萬)× 10% = 300 萬元。在這個假設裡,死亡前 2 年內的贈與,總稅負跟沒送差不多。
假設 C:一樣是 115 年 3 月送兒子 1,000 萬元,但爸爸是 3 年後才過世,其他遺產一樣。這時已經超過 2 年,那 1,000 萬元不用併回遺產:
- 遺產稅:2,000 萬 × 10% = 200 萬元
- 加上當年繳的贈與稅 75.6 萬元,合計 275.6 萬元
差別不在「有沒有送」,而在「送了之後過了多久」。2 年內過世,贈與會併回遺產,稅跟沒送差不多;超過 2 年,那筆贈與就不再算進遺產。這也是為什麼財政部的節稅手冊說,要分年贈與的家庭得提早規劃,不是等到身體不好才送。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要送的是房子或土地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節稅手冊整理過:生前贈與土地,除了贈與稅還有土地增值稅;贈與房屋還有契稅(稅率 6%);因繼承移轉的土地和房屋,不課土地增值稅、契稅(土地稅法第 28 條)。贈與時的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由受贈人繳;如果由爸媽代繳,財政部說明這等於替別人承擔債務,要併入贈與總額。
情況 2:拿到房子之後,打算再賣掉
105 年以後取得的房地出售,要看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以下)。財政部對兩種取得方式寫得很清楚的部分:
- 取得成本:繼承取得,用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和公告土地現值;受贈取得(配偶贈與以外),用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和公告土地現值。兩者都要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 持有期間:繼承取得的,可以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連續繼承的,可以併計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財政部 112 年令釋)。財政部明文可以併計的是繼承、受遺贈和配偶贈與;配偶以外的贈與,不在這份可併計的清單裡。
- 配偶贈與:配偶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出售時以配偶第一次相互贈與前、原始取得的日期和成本來算。
持有期間長短會影響適用的稅率,賣之前先請國稅局或會計師確認。
情況 3:身體狀況不好,才急著把財產過戶
死亡前 2 年內送給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會併回遺產,就像上面的假設 B。另外,送出去的財產就不再是自己的,之後的醫療、照顧費用要從哪裡出,也要一起想。
情況 4:家裡有好幾個孩子,只先送其中一個
因結婚、分居或營業送的,依民法第 1173 條,將來分遺產時要算回來(贈與時表示不要算的除外)。其他原因的生前贈與,條文沒有寫要歸扣,其他繼承人能主張什麼,要看個案。送之前把想法跟家人講清楚、留下書面,比事後各說各話好處理;法律效果請教律師。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先送一定比較省稅」
不一定。 死亡前 2 年內的贈與會併回遺產;不動產生前贈與,還多了土地增值稅、契稅,繼承則不課這兩種稅。財政部的節稅手冊也提醒,財產沒到遺產稅課徵標準,生前移轉反而要多繳稅捐。
誤解 2:「每個孩子每年都可以收 244 萬元免稅」
不是。 244 萬元是每位贈與人每年的免稅額(第 22 條),送給幾個人都要合併計算。
誤解 3:「夫妻之間送東西不用稅,所以跟遺產無關」
只對一半。 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第 20 條),但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一樣要併入遺產(第 15 條)。詳見〈夫妻間贈與不用繳稅,這句話你可能只聽對了一半〉。
誤解 4:「房子用買賣過戶給孩子,就不是贈與」
不一定。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買賣以贈與論,除非能證明已經付款,而且錢不是賣方借的或賣方擔保借來的(第 5 條)。
誤解 5:「生前送掉了,就跟其他繼承人沒關係」
不一定。 因結婚、分居或營業送的財產,要依民法第 1173 條算回應繼財產,也會影響特留分的計算基礎(第 1224 條)。
五、自我檢查 5 問
想好要「先送」還是「留著」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 □ 我名下的財產大概多少?扣完扣除額和免稅額,會不會真的要繳遺產稅?
- □ 要給的是現金還是不動產?不動產生前贈與的土地增值稅、契稅,誰來繳?
- □ 我和配偶今年各已經送了多少?有沒有超過每人 244 萬元、要在 30 日內申報?
- □ 送出去之後,我自己的生活費、醫療和照顧費用還夠嗎?
- □ 其他孩子或家人知道嗎?這筆贈與是不是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將來要不要算回來?
第 1、4 題答不出來,就先不要急著過戶。 稅務個案請會計師、地政士或國稅局確認,繼承分配請教律師。
六、常見問題
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是每個孩子各 244 萬嗎?
不是。免稅額是算在「送的人」身上。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每年可以從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115 年的金額是 244 萬元。
所以爸爸一年內送給三個孩子,三筆要加起來算,合計超過 244 萬元的部分才要課稅;爸爸、媽媽是兩個不同的贈與人,各自有自己的 244 萬元。
死亡前 2 年內的贈與,如果沒超過 244 萬元,也要併入遺產嗎?
要。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沒有設金額門檻: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都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也說明,這些財產不論贈與時有沒有申報、有沒有繳稅,都應該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已經繳過的贈與稅,可以依第 11 條扣抵(有上限)。
把房子用「買賣」的方式過戶給孩子,就不算贈與了嗎?
不一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以贈與論。例外是能提出已經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這筆錢不是賣方借給買方、或賣方提供擔保向別人借來的。
父母和子女是一親等,就在這個範圍內。要走買賣,資金從哪裡來、怎麼付,要能拿得出證明。
生前已經送給某個孩子的財產,分遺產時要算回來嗎?
看是什麼原因送的。 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從被繼承人那裡受贈的財產,要把贈與的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的財產,算出應繼遺產,分割時再從這位繼承人的應繼分裡扣除,這叫「歸扣」。贈與價額以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例外是被繼承人在贈與時表示過反對(不要歸扣)。其他原因的生前贈與,條文沒有寫要歸扣;個案怎麼認定,建議請教律師。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不是已經取消了?
已經修法,但還沒生效。 民法第 1223 條已於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自 2027 年 2 月 17 日起施行。在那之前開始的繼承,仍適用現行條文。
刪除的是「特留分」,不是「繼承權」:沒有遺囑另作安排、也沒有前順位繼承人時,兄弟姊妹仍然可以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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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 1173、1187、1223、1224、122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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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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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