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贈與稅怎麼算,第 19 條寫得很清楚:贈與人一年的贈與總額 − 扣除額 − 免稅額 = 課稅贈與淨額,再乘上稅率。三種「不用算」各卡在不同位置:
- 不計入贈與總額(第 20 條、第 20 條之 1):一開始就不放進贈與總額,例如配偶相互贈與、父母在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 100 萬元以內的財物、扶養義務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醫藥費。
- 扣除額(第 21 條):先算進贈與總額,再減掉受贈人負擔的部分,例如受贈人接手的房貸、受贈人繳的契稅和土地增值稅。
- 免稅額(第 22 條):每位贈與人每年都有的一筆固定額度,115 年是 244 萬元。
不計入贈與總額
在哪一步:一開始就不放進去
看什麼:送給誰、為什麼送
扣除額
在哪一步:算進總額後再減掉
看什麼:受贈人有沒有承擔負擔
免稅額
在哪一步:最後再減一次
看什麼:每位贈與人每年一筆
要問自己的是:這筆錢是誰送的?送給誰、為什麼送?受贈人有沒有接手什麼負擔?這三題答清楚,就知道它落在哪一格。
一、逐項對照表
| 項目 | 法源 | 金額(115 年度) | 怎麼算 | 要不要申報 | 注意事項 |
|---|---|---|---|---|---|
| 免稅額 | 第 22 條 | 244 萬元(條文基數 220 萬元,依第 12 條之 1 調整後的公告金額) | 每位贈與人、每年一筆。一年內送給幾個人都要合併計算(第 19 條) | 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在超過的那次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第 24 條) | 不動產過戶,就算沒超過 244 萬元,也要向國稅局申報取得證明書才能辦登記(第 42 條) |
| 不計入:配偶相互贈與 | 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 | 條文沒有設金額上限 | 限法律上的配偶之間 | 不動產要申報,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辦移轉登記(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贈與人死亡前 2 年內送給配偶的財產,要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第 15 條) |
| 不計入:子女婚嫁 | 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 | 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條文金額;不在財政部 115 年公告的調整項目內) | 父、母各自計算;國稅局實務以結婚登記日前後 6 個月內認定為「婚嫁時」 | 加計當年其他贈與,超過 344 萬元(100 萬 + 244 萬)要申報;國稅局提醒準備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和金流證明 | 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的贈與一樣要併入遺產(第 15 條) |
| 不計入:扶養費用 | 第 20 條第 1 項第 4 款 | 條文沒有寫固定金額 | 扶養義務人替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醫藥費 | 條文沒有另外規定,個案請洽國稅局 | 條文只列這三種費用;其他名目的給付是不是屬於這一款,以國稅局認定為準 |
| 不計入:捐贈與公益信託 | 第 20 條第 1 項第 1~3 款、第 20 條之 1 | 依財產價值整筆不計入 | 捐給各級政府和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財團法人;或成立、捐贈、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 | 可以向國稅局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財團法人要依法登記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不是所有捐款對象都算 |
| 不計入:農業用地 | 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 | 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不計入 |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的繼承人 | 要符合農業使用的要件,文件以國稅局要求為準 | 受贈人自受贈日起 5 年內沒有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期限內恢復),要追繳應納稅賦 |
| 扣除額:附有負擔 | 第 21 條 | 依實際負擔金額 | 由受贈人負擔的部分,從贈與額中扣除 | 隨贈與稅申報一起列報,附負擔的證明 | 負擔要具有財產價值,而且已經履行或能確保履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 扣除額:契稅、土地增值稅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 依實際繳納金額 | 不動產贈與移轉時繳納的契稅、土地增值稅 | 隨贈與稅申報一起列報 | 這兩種稅依法由受贈人繳;如果由贈與人代繳,等於替受贈人承擔債務,要併入贈與總額(第 5 條第 1 款、財政部說明) |
二、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1. 死亡前 2 年內的贈與,會被算回遺產
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 1138 條和第 1140 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以及這些繼承人的配偶的財產,要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條文沒有設金額門檻,也不管當初是落在免稅額、不計入還是已經繳過贈與稅。
115 年 9 月修法後,依財政部說明,這部分併入遺產而算出的遺產稅,改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也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細節可以看〈生前贈與 vs 遺產繼承〉和〈夫妻間贈與不用繳稅,這句話你可能只聽對了一半〉。
2. 不像「送」的,也可能以贈與論
第 5 條列了幾種以贈與論的情形,例如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別人的債務、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移轉財產(差額部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拿不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等。這些一樣要算進贈與總額。
3. 有房地過戶,金額再小也要跑一趟國稅局
第 42 條規定,地政機關辦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要當事人附上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所以「沒超過 244 萬」「夫妻互贈」都不代表不用申報,而是要申報後拿到證明書。
4. 用一個假設例子算一次
以下是假設的情境,數字取整數方便看:
假設爸爸在 115 年 5 月,女兒結婚登記後 1 個月內,送女兒現金 300 萬元;同年 9 月再送兒子現金 100 萬元。當年沒有其他贈與,也沒有附負擔。
| 步驟 | 算式 | 金額 |
|---|---|---|
| 不計入 | 送女兒的 300 萬裡,婚嫁贈與 100 萬以內的部分 | 100 萬元不放進總額 |
| ① 贈與總額 | (300 萬 − 100 萬)+ 送兒子 100 萬 | 300 萬元 |
| ② 扣除額 | 沒有附負擔、沒有不動產 | 0 元 |
| ③ 免稅額 | 爸爸 115 年的免稅額 | 244 萬元 |
| 課稅贈與淨額 | ① − ② − ③ = 300 − 0 − 244 | 56 萬元 |
| 贈與稅 | 淨額在 2,811 萬元以下,稅率 10%:56 萬 × 10% | 5.6 萬元 |
5 月那筆送完時,爸爸當年的贈與總額是 200 萬元,還沒超過 244 萬元;到 9 月送兒子那筆,總額變成 300 萬元、超過免稅額,所以要在9 月那次贈與後 30 日內申報(第 24 條)。媽媽如果也有送,算她自己的那一份,不跟爸爸合併。
三、常見誤解
誤解 1:「每個孩子每年可以收 244 萬元免稅」
不是。 244 萬元是每位贈與人每年的免稅額(第 22 條),一年內送給幾個人都要合併計算。財政部也特別說明,免稅額是按「贈與人」計算,而不是受贈人。
誤解 2:「婚嫁 100 萬元也是免稅額」
位置不一樣。 婚嫁贈與是不計入贈與總額(第 20 條),一開始就不放進總額;免稅額是最後才減。兩者可以同時存在,所以國稅局才會說,父、母在子女婚嫁那一年各自最多可以送 344 萬元不用繳贈與稅。另外,100 萬元是條文寫的金額,不是 115 年公告的調整項目。
誤解 3:「夫妻互贈不用稅,所以怎麼送都沒差」
只對一半。 配偶相互贈與確實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贈與人死亡前 2 年內送給配偶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第 15 條)。不動產過戶也還是要申報、拿證明書。
誤解 4:「沒超過 244 萬元,就什麼都不用做」
現金不一定要申報,房地要。 第 24 條的申報門檻是「超過免稅額」;但不動產移轉登記要附國稅局的證明書(第 42 條),所以送房子、送土地,就算金額在 244 萬元以內,也要先向國稅局申報。
誤解 5:「扣除額跟遺產稅一樣,可以扣配偶、子女」
不一樣。 遺產稅有配偶、子女、父母、喪葬費等扣除額(第 17 條);贈與稅的扣除額只看受贈人負擔的部分(第 21 條),以及受贈人繳的契稅、土地增值稅(施行細則第 19 條)。遺產稅的部分可以看〈遺產稅的免稅額 vs 不計入 vs 扣除額〉。
四、自我檢查 5 問
要把錢或房子給家人之前,先把這五題寫在紙上:
- □ 這筆是誰送的?爸爸、媽媽各自今年已經送了多少?
- □ 受贈人是誰?是配偶、因為婚嫁的子女,還是其他人?能不能拿出結婚登記和金流證明?
- □ 送的是現金還是房地?房地要申報拿證明書,契稅、土地增值稅由誰繳?
- □ 受贈人有沒有接手房貸或其他負擔?有證明嗎?
- □ 送的人如果在2 年內過世,這筆會不會被算回遺產?家人知道嗎?
五題裡有兩題以上答不出來,就值得先把資料整理好再動作;稅務個案再請會計師、地政士或國稅局確認。
五、常見問題
爸爸、媽媽一年各有 244 萬元免稅額,可以合起來算 488 萬嗎?
可以各用各的,但不是「一戶一份」合起來用。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贈與人(第 7 條),第 22 條的免稅額也是從每位贈與人自己的贈與總額裡減。115 年每位贈與人每年 244 萬元。
所以爸爸送的、媽媽送的,各自加總、各自減 244 萬元。爸爸用不完的額度,不能移給媽媽用。
婚嫁 100 萬元,是結婚當天才能給嗎?
條文寫的是「子女婚嫁時」。 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沒有寫幾天內,國稅局說明目前稽徵實務是以結婚登記日前後 6 個月內認定為婚嫁時。
這 100 萬元是父、母各自計算,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不計入贈與總額。國稅局提醒要能提出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和金流證明。
夫妻互相贈與房子,不用繳贈與稅,那還要跑國稅局嗎?
要。 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以不課贈與稅;但不動產要辦移轉登記,第 42 條規定地政機關要看到稽徵機關核發的證明書。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仍要向國稅局申報,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再去辦產權移轉登記。契稅、土地增值稅是另外的稅目,要另外確認。
送房子給孩子,房子還有房貸由孩子接著繳,贈與額可以扣掉房貸嗎?
這就是贈與稅的「扣除額」。 第 21 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的,由受贈人負擔的部分應從贈與額中扣除。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所稱負擔要具有財產價值,而且已經履行或能確保履行。
另外依施行細則第 19 條,不動產贈與移轉時受贈人繳納的契稅、土地增值稅,也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如果這些稅由贈與人代繳,財政部說明這等於替受贈人承擔債務,要併入贈與總額。
明年(116 年)的 244 萬元會不會變?
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依第 12 條之 1,免稅額和課稅級距金額要等消費者物價指數比上次調整時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才從次年起調整;財政部每年 12 月底前公告次年適用的金額。
適用哪一年的金額,看的是贈與發生的那一年。
六、相關內容
- 生前贈與 vs 遺產繼承:誰申報、期限、稅率、死亡前 2 年內贈與怎麼併入遺產
- 遺產稅的免稅額 vs 不計入 vs 扣除額:同樣三個詞,放在遺產稅裡怎麼算
- 夫妻間贈與不用繳稅,這句話你可能只聽對了一半:身故前 2 年內的配偶贈與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vs 繼承:配偶為什麼可能先拿一半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12 條之 1、第 15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0 條之 1、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4 條、第 4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公告 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 財政部:總統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
- 財政部:每一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係按「贈與人」計算,而非受贈人、父母各自贈與婚嫁子女贈與財物不超過 100 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不動產因贈與移轉發生之稅捐由誰繳,贈與稅負大不同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那些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計算贈與稅時可以扣除的項目有那些?、贈與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配偶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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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贈與稅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法律意見、稅務意見或個人化財務建議,也不代表哪一種做法比較好。文中例子為假設,實際稅額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公告金額可能調整,請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個案請諮詢會計師、地政士或國稅局。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