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 | 房地稅

地價稅
自用住宅 vs 一般稅率

每年 11 月收到地價稅單,有人一年幾千塊,有人同樣大小的土地繳好幾倍。差別常常不在地段,而在有沒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這篇把土地稅法的條文攤開來,一項一項對照:條件是什麼、怎麼申請、繼承以後要不要重新來過。

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 2‰,一般用地從 10‰ 起累進;但 2‰ 不會自動套用,要自己申請,而且要同時符合設籍、沒有出租營業、面積上限、一處為限這幾個條件(土地稅法第 9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41 條)。

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2‰(第 17 條)

條件:設籍、無出租營業、面積上限、一處為限

怎麼適用:要申請,9 月 22 日前

一般用地

稅率:基本 10‰,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分級累進到 55‰(第 16 條)

條件:沒有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的,都是這一類

怎麼適用:不用申請

所以收到稅單要問的不是「為什麼這麼貴」,而是:這塊地有沒有申請過自用住宅用地?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設籍的人,最近有沒有變動?

一、逐項對照表

比較項目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
法源土地稅法第 9 條(定義)、第 17 條(稅率、面積、一處為限)、第 41 條(申請期限);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房屋所有權)、第 8 條(超過一處怎麼認定)。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第 20 條也有相同的定義和稅率規定土地稅法第 16 條(基本稅率、累進稅率、累進起點地價)
稅率2‰,不累進(第 17 條第 1 項)地價總額沒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
超過的部分,依超過的倍數分級:未達 5 倍 15‰、5~10 倍 25‰、10~15 倍 35‰、15~20 倍 45‰、20 倍以上 55‰(第 16 條)
累進起點地價:以各直轄市、縣(市)土地 7 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各縣市不同
設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第 9 條)不看設籍
出租、營業沒有出租、沒有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第 9 條)不限
地上房屋房屋要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施行細則第 4 條)不限
面積上限都市土地 3 公畝(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 7 公畝(700 平方公尺)以內的部分(第 17 條第 1 項)
超過的部分,按一般用地稅率計算
不限
處數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第 17 條第 3 項)
申請超過一處的,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的戶籍所在地為準(施行細則第 8 條)
不限
怎麼申請、期限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要在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申請;地價稅每年 11 月 1 日起開徵(第 40 條),所以是 9 月 22 日前。逾期的,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第 41 條)不用申請,沒有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的土地都按一般稅率
核准後要不要每年申請用途沒有變更,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的原因、事實消滅時,要向稽徵機關申報(第 41 條)不適用
繼承、贈與、買賣後要重新申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的說明:因繼承、贈與等移轉,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適用條件也隨之改變,新所有權人要重新提出申請;夫妻之間互相贈與也一樣新所有權人沒有申請的,按一般稅率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數字,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也不是任何縣市的實際地價;稅率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 17 條。

假設 1:都市土地 100 平方公尺(1 公畝),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20,000 元,這個人名下所有土地的地價總額沒有超過當地累進起點地價。

稅率算式一年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 2‰100 × 20,000 = 2,000,000
2,000,000 × 2‰
4,000 元
一般用地 10‰2,000,000 × 10‰20,000 元

同一塊地,有沒有申請,一年差 16,000 元,一般稅率是自用住宅稅率的 5 倍。如果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一般用地的稅率還會往上累進。

假設 2:都市土地 400 平方公尺(4 公畝),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10,000 元,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其他條件同上。

部分算式稅額
3 公畝以內300 × 10,000 = 3,000,000,× 2‰6,000 元
超過的 1 公畝100 × 10,000 = 1,000,000,× 10‰10,000 元
合計6,000 + 10,00016,000 元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家人繼承了爸媽住的房子

土地的所有權人變了,要重新申請。如果原本只有過世的長輩設籍在那裡,戶籍變成空戶,地方稅稽徵機關說明,空戶就算還有人住,也不符合條件;要有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重新設籍,再提出申請。還沒辦好繼承登記前怎麼申請,以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的規定為準。

情況 2:夫妻之間把房子過戶給對方

夫妻互相贈與,雖然沒有改變住的人,但所有權人換了,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的說明一樣提醒要重新申請。

情況 3:設籍的人遷出,或房子開始出租

第 9 條的條件是「設籍」加「無出租、營業」。設籍的人全部遷出,或開始出租、營業,適用的原因就消滅了,依第 41 條要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稅率。之後重新符合條件,要重新申請。

情況 4:名下有好幾處房子

本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加起來只能一處。申請超過一處的,依施行細則第 8 條以擇定的戶籍所在地為準。成年子女名下的土地,由成年子女自己另外計算。

情況 5:房子交付信託

信託的房地能不能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看財政部的解釋令條件。地方稅稽徵機關說明,財政部 115 年 6 月發布解釋令,符合特定條件的他益信託房地,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和申請方式以令文及地方稅稽徵機關公告為準。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我自己住,稅單就會自動用自用住宅稅率」

不會。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第 41 條規定的「特別稅率」,要土地所有權人自己申請。

誤解 2:「申請過一次就一勞永逸,繼承給小孩也一樣」

不是。 用途沒變可以免再申請,但所有權人換了(繼承、贈與、買賣),新所有權人要重新申請。

誤解 3:「一定要本人設籍」

不是。 第 9 條是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籍都可以。

誤解 4:「整塊地都適用 2‰」

不一定。 都市土地只有 3 公畝、非都市土地只有 7 公畝以內的部分適用,超過的部分按一般稅率(第 17 條)。

誤解 5:「辦了房屋稅自住,地價稅也一起辦好了」

不是。 房屋稅和地價稅是兩個稅、兩套條件,要分開看、分開申請。

五、自我檢查 5 問

拿出地價稅單,先回答這五題:

  1. □ 稅單上這塊地,用的是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還是一般稅率?
  2. □ 我、配偶或直系親屬,有沒有人設籍在這裡?房子有沒有出租或營業?
  3. □ 面積有沒有超過都市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
  4. □ 我、配偶、未成年子女,是不是已經有另一處在適用?
  5. □ 這幾年土地有沒有因為繼承、贈與、買賣換了所有權人,換了以後有沒有重新申請?

前 4 題看符不符合條件,第 5 題看要不要重新申請。 想申請的,要在 9 月 22 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當年就能適用;過了就從下一年開始。不確定的地方,可以直接問地方稅稽徵機關。家裡的房子、土地將來怎麼傳承,可以預約諮詢一起看。

六、常見問題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每年申請一次嗎?

不用。 土地稅法第 41 條規定,經核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土地用途沒有變更的,以後免再申請。

但有兩種情況要注意:一是適用的原因、事實消滅了(例如開始出租、設籍的人都遷走),依第 41 條要向稽徵機關申報;二是土地換了所有權人(買賣、贈與、繼承),新的所有權人要重新申請。

爸媽過世,我繼承了他們住的房子,自用住宅稅率會自動延續嗎?

不會。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的地方稅稽徵機關說明指出,因繼承、贈與等移轉的土地,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適用條件也跟著改變,要由新的所有權人重新申請。

還要另外看一件事:如果原本設籍在那裡的只有過世的爸媽,戶籍變成空戶,就算還有人住,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設籍條件,要有人重新設籍後再申請。

錯過 9 月 22 日,今年還能用自用住宅稅率嗎?

今年不行,從明年開始。 土地稅法第 41 條規定,要在每年(期)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的,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

地價稅依第 40 條每年 11 月 1 日起開徵,往前推 40 日就是 9 月 22 日。

我和配偶各有一間房子,可以兩間都用自用住宅稅率嗎?

不行,只能一處。 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以一處為限。

如果申請超過一處,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的戶籍所在地為準;沒有擇定的,依該條規定的順序認定。成年子女名下的土地,不在這個「一處」的計算範圍內,由成年子女自己另外計算。

一定要我本人設籍在那裡嗎?

不一定是本人。 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而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

所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含成年子女)其中有人設籍都可以。另外,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地上的房屋也要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地價稅的自用住宅,跟房屋稅的自住,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兩個稅要分開看、分開申請。 地價稅依土地稅法,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條件不完全一樣。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的說明也提醒,房屋稅和地價稅的「自用住宅」適用條件有差異。

房屋稅的部分,可以看房屋稅:自住 vs 非自住。

七、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的規定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稅務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實際能否適用、應附文件與稅額,以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審核與財政部最新規定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