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台灣的綜合所得稅,原則上只課「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稅法第 2 條)。不管是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在台灣賺到的錢都要課稅;差別在於怎麼課。
境內居住者
怎麼認定:有戶籍+住滿 31 天(或重心在台);沒住所則住滿 183 天
怎麼繳:每年 5 月結算申報,扣繳只是先預扣
要留意: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要計入最低稅負制
非境內居住者
怎麼認定:不符合居住者兩款的其他人
怎麼繳:給付時就源扣繳,原則上不結算申報
要留意:單一扣繳率,沒有免稅額、扣除額可減
兩種身分沒有哪個比較好,取捨在於:你那一年在台灣有沒有戶籍、待了幾天?生活和經濟重心在哪裡?在台灣有哪些所得、各多少?海外所得一年有沒有到 100 萬元?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境內居住者 | 非境內居住者 |
|---|---|---|
| 認定標準 | 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兩款,符合一款就是: ① 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依財政部認定原則(101 年訂定、102 年度起適用),一年內在台灣設有戶籍,且居住合計滿 31 天;或居住 1 天以上未滿 31 天,但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 ② 沒有住所: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留合計滿 183 天 | 第 7 條第 3 項:前項規定以外的個人。例如戶籍已遷出、一年在台灣待不到 183 天;或有戶籍但待不到 31 天、生活及經濟重心也不在台灣。每個課稅年度分開認定 |
| 課稅範圍 | 綜合所得稅只課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第 2 條;哪些算來源所得見第 8 條)。海外所得不併入綜合所得稅,但可能要計入最低稅負制(見最後一列) | 一樣只課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第 2 條)。例如台灣的存款利息、股利、房租、在台灣工作的薪水 |
| 繳稅方式 | 結算申報(第 71 條):把全年所得合併,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後,依 5%~40% 累進稅率計算(第 5 條)。平常被扣繳的稅,是預先扣,申報時再多退少補 | 就源扣繳(第 73 條):有第 88 條規定的各項所得,不適用第 71 條結算申報,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依扣繳率扣繳。有不屬於扣繳範圍的所得,要依第 73 條自己申報(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的,在離境前申報) |
| 扣繳率:薪資 | 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按表扣繳,或依規定按給付額扣 5%(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年底再結算申報 | 按給付額扣 18%;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的,扣 6%(扣繳率標準第 3 條)。115 年基本工資 29,500 元,門檻是 44,250 元(財政部公告) |
| 扣繳率:利息 | 一般利息按給付額扣 10%(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結算申報時再合併計算 | 按給付額扣 20%;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等特定利息扣 15%(扣繳率標準第 3 條) |
| 扣繳率:股利 | 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的方式在結算申報時計稅,本頁不展開,以國稅局說明為準 | 公司分配的股利按給付額扣 21%(扣繳率標準第 3 條) |
| 免稅額、扣除額 | 可以減除。 結算申報時,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扣除額,算出綜合所得淨額再適用累進稅率(第 17 條) | 沒有這一步。 就源扣繳是依各類所得的單一扣繳率直接扣,不經過結算申報,所以不會減除免稅額、扣除額 |
| 海外所得與最低稅負制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達 100 萬元,要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未達 100 萬元免計入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海外所得要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沒有這項規定 |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數字,取整數方便看,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
假設 1:小美戶籍已遷出,2026 年在台灣待了 60 天,是非居住者。她在台灣有存款利息 5 萬元、上市公司股利 10 萬元。
| 項目 | 算式 | 扣繳稅額 |
|---|---|---|
| 存款利息 | 5 萬 × 20% | 1 萬元 |
| 股利 | 10 萬 × 21% | 2.1 萬元 |
| 合計 | 1 萬 + 2.1 萬 | 3.1 萬元,給付時就扣掉,原則上不再結算申報 |
假設 2:非居住者在台灣受僱、由台灣雇主給薪(115 年,門檻 44,250 元)。
| 全月薪資 | 算式 | 扣繳稅額 |
|---|---|---|
| 4 萬元 | 未超過 44,250 元:4 萬 × 6% | 2,400 元 |
| 5 萬元 | 超過 44,250 元:5 萬 × 18% | 9,000 元 |
假設 3:阿明是居住者,2026 年綜合所得淨額 200 萬元,另有海外薪資 600 萬元,沒有其他要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 步驟 | 算式 | 金額 |
|---|---|---|
| 海外所得要不要計入 | 600 萬 ≥ 100 萬,全數計入 | 600 萬元 |
| 基本所得額 | 200 萬 + 600 萬 | 800 萬元 |
| 基本稅額 | (800 萬 − 750 萬)× 20% | 10 萬元 |
| 要不要補繳 | 基本稅額跟一般所得稅額比 | 一般所得稅額比 10 萬元低,才補差額;比較高就照一般所得稅額繳 |
如果阿明的海外薪資只有 90 萬元,未達 100 萬元,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就是 200 萬元,沒超過 750 萬元,不用繳基本稅額。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戶籍還在台灣,每年回來過年、探親幾週
有戶籍的人看的是 31 天,不是 183 天。一年合計滿 31 天,依認定原則就是居住者;未滿 31 天,還要看健保、勞保、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住哪、在台灣有沒有事業或財產等生活及經濟重心的因素。
情況 2:戶籍已經遷出,但一年在台灣待很久
沒有住所的人,看的是第 7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 183 天: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留合計滿 183 天,就是居住者,要依第 71 條結算申報。天數怎麼算、哪些情況算住所,以國稅局認定為準。
情況 3:外派員工,雇主在台灣、人在國外
身分一樣依上面兩款認定。至於薪水是不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第 8 條第 3 款把「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要看勞務在哪裡提供等事實;外派的情形常常涉及個案判斷,以國稅局核定為準,建議先請會計師確認。
情況 4:退休後長住海外,台灣還有存款、股票、房子出租
如果是非居住者,這些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就源扣繳:利息 20%(特定利息 15%)、股利 21%、租金 20%(扣繳率標準第 3 條)。房租如果付款的人不是依法要扣繳的扣繳義務人,就可能屬於不在扣繳範圍的所得,要依第 73 條自己申報,以國稅局說明為準。
情況 5:居住者有海外所得,一年接近 100 萬元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的 100 萬元,是一申報戶全年合計,不是每個人各算;而且一到 100 萬元就是全數計入,不是只算超過的部分。夫妻、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時,要把全家的海外所得加起來看。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人都在國外了,台灣的稅跟我無關」
不是。 所得稅法第 2 條: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就要就這些所得課綜合所得稅;非居住者是用就源扣繳的方式繳。台灣的存款利息、股利、房租,都跟你有關。
誤解 2:「沒住滿 183 天,就是非居住者」
不一定。 183 天是第 7 條第 2 項第 2 款,沒有住所的人用的標準。戶籍還在台灣的人,依財政部認定原則看的是 31 天,未滿 31 天再看生活及經濟重心。
誤解 3:「居住者在國外賺的薪水,要併進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不用。 綜合所得稅只課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第 2 條)。海外所得只在最低稅負制裡出現:一申報戶全年達 100 萬元才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113 至 115 年度)才可能有基本稅額。
誤解 4:「當非居住者一定比較省稅」
不一定。 非居住者是單一扣繳率直接扣,例如薪資 18%、股利 21%,沒有免稅額、扣除額可減;居住者是 5%~40% 累進稅率,但可以先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哪種結果比較高,要看所得的種類和金額,個案請洽會計師試算。
誤解 5:「身分一次決定,以後都一樣」
不是。 身分是每個課稅年度分開認定的,看的是那一年的戶籍、天數和生活經濟重心;也不能自己選。今年回台灣住比較久,身分就可能不一樣。
五、自我檢查 5 問
想知道自己(或在國外的家人)大概是哪一種身分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 □ 這個課稅年度,我在台灣有沒有戶籍?
- □ 這一年在台灣合計待了幾天?有戶籍的話滿 31 天了嗎?沒戶籍的話滿 183 天了嗎?
- □ 如果有戶籍但未滿 31 天:我還有沒有健保、勞保?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住在台灣嗎?在台灣有事業、受僱或管理財產嗎?
- □ 我在台灣有哪些所得:薪資、存款利息、股利、房租?各大概多少?
- □ 如果是居住者:全家(一申報戶)一年的海外所得有沒有到 100 萬元?
前 3 題決定身分,後 2 題決定要注意哪些稅。 身分以國稅局個案核定為準,實際申報建議洽會計師;家裡的保單和保障,可以找保險顧問一起看。
六、常見問題
我戶籍還在台灣,一年只回來 20 天,算居住者嗎?
要再看「生活及經濟重心」。 依財政部的認定原則(101 年 9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10410 號令,102 年度起適用),有戶籍的人:一年在台灣居住合計滿 31 天,就是居住者;居住1 天以上、未滿 31 天,要看生活及經濟重心是不是在台灣。
稽徵機關會綜合看家庭與社會關係、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原則包括:有沒有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不是住在台灣、在台灣有沒有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或受僱。
所以 20 天的人,可能是居住者,也可能不是,以國稅局個案核定為準,建議洽會計師。
戶籍已經遷出了,還會被當成居住者嗎?
看那一年在台灣待多久。 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2 款:在台灣無住所,而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留合計滿 183 天,就是居住者。沒滿 183 天,就是非居住者(第 7 條第 3 項)。
身分是每個課稅年度分開看的,今年是非居住者,不代表明年也是。
我是居住者,在國外領的薪水要報台灣的稅嗎?
綜合所得稅不用併入,但要看最低稅負制。 所得稅法第 2 條,綜合所得稅課的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在國外提供勞務、國外雇主給的薪水,原則上不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第 8 條第 3 款)。
但居住者另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達 100 萬元,就要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未達 100 萬元免計入。基本所得額扣除 750 萬元(113 至 115 年度金額)後乘 20%,算出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才補差額。
薪水是不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要看勞務在哪裡提供等事實,外派的情形尤其要個案判斷,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我是非居住者,台灣的存款利息和股利怎麼扣稅?
給付時直接扣,原則上不用再結算申報。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非居住者的利息按給付額扣 20%(短期票券、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證券化商品等特定利息是 15%);公司分配的股利按給付額扣 21%。
所得稅法第 73 條:非居住者有第 88 條規定的各項所得,不適用第 71 條結算申報,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依扣繳率扣繳。如果有不屬於扣繳範圍的所得,就要依第 73 條自己辦理申報。
我可以自己選要當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嗎?
不行,身分是依事實認定的。 第 7 條和財政部認定原則看的是戶籍、居住天數、生活及經濟重心這些事實,不是自己勾選。對身分有疑問,可以先向戶籍所在地或所得來源地的國稅局詢問,個案以國稅局核定為準,建議洽會計師。
本頁只講台灣所得稅;你住的國家怎麼課稅、台灣跟那個國家有沒有租稅協定,不在本頁範圍,請洽當地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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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所得稅法 第 2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5 條、第 17 條、第 71 條、第 73 條、第 8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居住者、第 3 條非居住者),全國法規資料庫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12 條、第 1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 101 年 9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10410 號令(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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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所得稅制度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稅務意見或個人化財務建議,也不代表哪一種身分比較好。文中例子為假設,實際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身分認定以國稅局個案核定為準,實際申報建議洽會計師。本文不討論外國稅法與租稅協定。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