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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 vs 他益信託
稅在什麼時候課

「把錢放進信託」不是一個稅的開關。受益人寫自己還是寫孩子,贈與稅、所得稅、遺產稅課的時間點就不一樣。

結論先講

信託法第 1 條說,信託是委託人把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處分。稅怎麼課,關鍵在「受益人是誰」:

  • 自益信託:受益人就是委託人自己。財產還是「自己的」,成立時不課贈與稅;等到委託人過世,還沒領的信託利益課遺產稅。
  • 他益信託:受益人是別人(例如孩子)。稅法上視為委託人把信託利益送給受益人,在簽約那天就要算贈與稅。

自益信託

受益人:委託人自己

贈與稅:成立時不課

要留意:委託人過世時,未領受部分課遺產稅

他益信託

受益人:委託人以外的人

贈與稅:訂約或變更契約時就課

要留意: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的,課稅時點會不同

沒有哪一種比較好。自益信託管的是「我的錢怎麼被管好」,他益信託是「現在就把利益交給別人」。要問自己的是:這筆錢我還要不要用?我是要現在送,還是只是想找人幫忙管?

一、逐項對照表

比較項目自益信託他益信託
誰是委託人與受益人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個人。例如自己拿退休金成立信託,受益人也是自己委託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例如爸媽當委託人、孩子當受益人。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同人時,除非信託行為另有保留,成立後委託人不能自己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經受益人同意的除外(信託法第 3 條)
成立時要不要課贈與稅不課。財產從委託人移轉到受託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2 不課贈與稅;受益人又是自己,沒有送給別人要課。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是非委託人的,視為委託人把信託利益贈與受益人(第 5 條之 1),以訂約日為贈與日(第 24 條之 1),價值依第 10 條之 2 計算。納稅義務人是委託人。
財政部 113 年令:受益人特定、委託人沒有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權利的,叫「確定他益信託」,適用這條
信託期間的所得稅由誰申報信託財產產生的收入,由受託人在所得發生年度算出受益人的各類所得,受益人(也就是委託人自己)併入當年度所得額申報(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確定他益信託:一樣依第 3 條之 4,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
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權利的:財政部核課原則認定收入屬委託人的所得。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的:由受託人按扣繳率申報納稅(第 3 條之 4)
委託人過世時遺產稅怎麼算委託人就是受益人。信託存續中受益人死亡,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還沒領受的部分課遺產稅(第 3 條之 2 第 2 項)。信託利益是金錢的,以信託金額為準;是其他財產的,以死亡時的時價為準(第 10 條之 1)信託利益在成立時已經視為贈與、課過贈與稅。第 3 條之 2 第 2 項是在受益人過世時,就受益人還沒領受的部分課他的遺產稅。
另外,用遺囑成立的信託,在遺囑人死亡時,信託財產課遺產稅(第 3 條之 2 第 1 項)
中途變更受益人的稅原本受益人是自己,中途改成別人:在變更時課贈與稅(第 5 條之 1 第 2 項),以變更契約之日為贈與日(第 24 條之 1)。追加信託財產、讓別人享有的利益增加的,增加部分在追加時課(第 5 條之 1 第 3 項)變更後讓非委託人的利益減少,已繳的贈與稅不能退(財政部函釋)。
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的,成立時先不課贈與稅;等信託利益實際分配給非委託人時,才依第 4 條課贈與稅(財政部核課原則)
常見用途自己的錢找受託人專款管理,例如安養、退休後的生活費;常見的自益型保險金信託,也是保險受益人自己當委託人和信託受益人現在就把利益交給孩子或家人,由受託人依約撥付,例如教育費、生活費。贈與在簽約時就成立,稅也在那時候算

二、用假設的數字算一次

以下是假設的數字,取整數方便看,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贈與稅用 115 年金額:免稅額每位贈與人每年 244 萬元,贈與淨額 2,811 萬元以下稅率 10%(財政部公告)。

假設 A:115 年 4 月,媽媽拿現金 1,000 萬元成立信託,信託利益全部給女兒,沒有保留變更權利,當年沒有其他贈與。這是確定他益信託,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信託利益是金錢的,以信託金額計算(第 10 條之 2 第 1 款):

步驟算式金額
贈與淨額1,000 萬 − 免稅額 244 萬756 萬元
贈與稅756 萬在 2,811 萬以下,稅率 10%:756 萬 × 10%75.6 萬元

媽媽要在訂約日起 30 日內申報。女兒之後每年真的拿到多少,跟這筆贈與稅已經無關;信託財產每年產生的收入,則由女兒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申報所得。

假設 B:一樣是 1,000 萬元、期間 10 年,但約定「本金到期還給媽媽自己,這 10 年的孳息給兒子」。兒子拿到的只有孳息,依第 10 條之 2 第 2、3 款,先算媽媽自己那份本金的現值,再用信託金額減掉,剩下的才是孳息部分的贈與價值。折現用的是贈與時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這裡假設是 1.7%(只是方便算,實際以贈與日的利率為準):

步驟算式金額
本金部分(自益)1,000 萬 ÷(1 + 1.7%)10 = 1,000 萬 ÷ 1.1836約 844.9 萬元
孳息部分(他益,視為贈與)1,000 萬 − 844.9 萬約 155.1 萬元
贈與稅155.1 萬低於免稅額 244 萬,當年沒有其他贈與0 元

看起來「同樣 1,000 萬,B 不用繳贈與稅」,但這裡有兩件事要看清楚:

  • 送出去的本來就少:B 的兒子只拿到 10 年孳息,本金還是媽媽的。媽媽如果在信託期間過世,那份本金的權利還是要算進她的遺產(第 3 條之 2 第 2 項)。
  • 利率越低,孳息算出來越少:這正是國稅局查核的重點。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委託人在訂約時已經知道或能控制被投資公司要分配的盈餘,用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把盈餘送出去,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另外計算;高雄國稅局也發布過「藉信託之名,以孳息他益方式,迂迴減輕贈與稅」的查核案例。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先做自益,打算之後再改成孩子

改的那天就要算贈與稅(第 5 條之 1 第 2 項)。財政部發布的國稅局新聞稿就舉過例子:114 年以自有資金成立自益信託,115 年把受益人改成子女,要在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依變更時的財產價額申報贈與稅。先做自益只是把課稅時點往後挪,不是不用課。

情況 2:想保留「之後還能改受益人」的彈性

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分配與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依財政部核課原則:成立時不課贈與稅,但信託期間的收入算委託人自己的所得;等信託利益真的分配給別人時,才課贈與稅。部分自益、部分他益,委託人又保留把利益分回給自己的權利的,財政部函釋也是這樣處理。彈性和課稅時點是綁在一起的。

情況 3:委託人年紀大了才成立他益信託

他益信託在稅法上是「視為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要併入遺產。他益信託的贈與在什麼情況、用什麼價值併入,我們沒有查到財政部針對信託的明文說明,請先向國稅局確認。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的一般規則,請看〈生前贈與 vs 遺產繼承〉。

情況 4:用保險金成立信託

要分清楚兩段:保險金本身的稅(約定給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但也有實質課稅、最低稅負制的問題,請看〈實質課稅 vs 最低稅負制〉),和信託這一段的稅(看自益還是他益)。保險受益人自己當委託人和信託受益人的自益型,成立時不課贈與稅;如果信託受益人另外寫了別人,就回到他益信託的規則。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錢放進信託,就不用繳稅了」

不是。 信託只是換人管理,稅照樣有:自益信託的收入由委託人報所得稅、過世時未領受部分課遺產稅;他益信託簽約就要算贈與稅。

誤解 2:「把錢交給銀行信託,等於送給銀行,要課贈與稅」

不會。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財產移轉,不課贈與稅(第 5 條之 2)。要不要課,看的是受益人是誰。

誤解 3:「他益信託要等孩子真的領到錢,才算贈與」

確定他益信託不是。 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日(第 24 條之 1)。只有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分配權利的,才是等實際分配時才課。

誤解 4:「本金自益、孳息他益,就可以免贈與稅」

未必。 孳息部分仍然是贈與,只是價值依郵政儲金利率折算(第 10 條之 2);超過免稅額照樣要繳。委託人早就知道要分配的盈餘,國稅局會依實質課稅原則重新計算。

誤解 5:「他益信託改回自己,贈與稅可以退回來」

不行。 財政部函釋:他益信託變更後,非委託人的利益減少,已繳的贈與稅不能申請退還。

五、自我檢查 5 問

決定把錢放進信託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1. □ 這筆錢我自己之後還要用嗎?要用的話,受益人是不是應該先寫自己?
  2. □ 我是想現在就送給孩子,還是只是想找人幫忙管、晚一點再決定?
  3. □ 我和配偶今年已經送了多少?加上這份他益信託,會不會超過每人 244 萬元?
  4. □ 我要不要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保留的話,信託收入算我的所得,贈與稅延到分配時才課,我能接受嗎?
  5. □ 如果是保險金信託:保險受益人、信託委託人、信託受益人各是誰?保險金匯入信託專戶的約定辦了嗎?

第 1、2 題答不出來,先不要急著簽。 稅務個案請會計師或國稅局確認,信託契約內容請和受託機構、律師確認。

六、常見問題

保險金信託算自益信託還是他益信託?

看委託人和信託受益人是不是同一個人。 信託公會委託的研究報告整理過常見的自益型保險金信託:保險受益人自己當信託的委託人,也當信託受益人,保險金進到信託專戶後由受託人依約管理、撥付。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成立時就不是他益信託。

另外,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規定:信託業擔任保險金信託受託人,信託契約受益人和保險契約受益人是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的,信託給付屬於本金的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保險金信託怎麼約定、費用和流程,請看〈一次給付 vs 分期給付 vs 保險金信託〉。

他益信託的贈與稅,什麼時候要申報?

從簽約(或變更契約)那天開始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之 1 規定,他益信託要課贈與稅的,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再依第 24 條辦理: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在超過的那次贈與後 30 日內申報。

納稅義務人是委託人(第 5 條之 1)。不是等孩子真的拿到錢才算。

他益信託後來把受益人改少、改回自己,已經繳的贈與稅可以退嗎?

不行。 財政部函釋說明,他益信託的委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變更信託利益,使非委託人享有的信託利益權利減少,已經繳納的贈與稅不能申請退還。

所以他益信託簽下去之前,受益人和比例要想清楚。

受益人比委託人先過世,信託裡的錢怎麼課稅?

算進受益人的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要就他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還沒領受的部分課遺產稅;價值怎麼算,依第 10 條之 1。

自益信託的受益人就是委託人自己,所以委託人過世,就是適用這一條。

委託人是公司,也是課贈與稅嗎?

不是,改課受益人的所得稅。 贈與稅課的是個人的贈與。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2 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的信託,成立時明定受益人是非委託人的,受益人要把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的所得額課所得稅;中途追加財產、讓非委託人的利益增加的,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

七、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免責聲明

本文為信託相關贈與稅、所得稅與遺產稅的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法律意見、稅務意見或個人化財務建議,也不代表哪一種信託比較好,不推薦任何受託機構。文中例子為假設,實際稅額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公告金額與利率可能調整,請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個案請諮詢會計師、律師、受託機構或國稅局。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