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 | 制度比較

夫妻財產制
法定、分別、共同財產制差在哪

準備結婚,或結婚好幾年才聽說可以「約定財產制」。三種財產制下,財產歸誰、誰管、債務誰扛、離婚或一方過世時怎麼算,差很多。先把規則看懂,再決定要不要約定。

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沒有特別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民法第 1005 條)。想用分別或共同財產制,要書面約定(第 1007 條),而且向法院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第 1008 條)。

法定財產制

怎麼成立:沒約定就是這一種

平常: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各自還債

結束時:婚後財產剩餘的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

分別財產制

怎麼成立:書面約定,或法院宣告

平常: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收益權各自保有

結束時: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共同財產制

怎麼成立:書面約定

平常:特有財產以外合併公同共有,處分要對方同意

結束時:共同財產原則上各得一半

三種制度沒有哪一種比較好,取捨在於:婚後賺的錢,婚姻結束時要不要拉平?財產要不要合在一起、一起管?一方的債務,會不會牽動到共同的財產?

一、逐項對照表

比較項目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怎麼成立夫妻沒有用契約訂立財產制,除民法另有規定外,就是法定財產制(第 1005 條)① 夫妻結婚前或結婚後用契約選定(第 1004 條)
② 法院宣告:一方有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當減少婚後財產而有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情形,法院可因他方請求宣告改用(第 1010 條第 1 項);夫妻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 6 個月以上,夫妻任一方都可請求(同條第 2 項)
夫妻結婚前或結婚後用契約選定(第 1004 條)。也可以約定只以勞力所得為限作為共同財產(第 1041 條)
財產歸誰、誰管理財產分婚前財產、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的,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是誰的,推定為夫妻共有;婚前財產在婚姻中生的孳息,視為婚後財產(第 1017 條)。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第 1018 條)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第 1044 條)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第 1031 條)。特有財產例如專供個人使用的物、職業上必需的物、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的贈物(第 1031 條之 1)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約定由一方管理的從其約定(第 1032 條);一方處分共同財產,應得他方同意(第 1033 條)
債務誰負責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一方用自己的財產清償他方債務,婚姻存續中也可以請求償還(第 1023 條)適用第 1023 條(第 1046 條),也就是各自負責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存續中所負的債務,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第 1034 條)
婚姻消滅時怎麼結算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後,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不算。平均分配有失公平的,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第 1030 條之 1)。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因判決而離婚的以起訴時為準(第 1030 條之 4)不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第 1030 條之 1 只規定在法定財產制)。各自的財產本來就各自所有不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一方過世:共同財產半數歸死亡者的繼承人,半數歸生存的一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 1039 條)。其他原因消滅(例如離婚):依第 1040 條的規定分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怎麼約定或改變不用約定。從約定財產制改回法定財產制的,改用前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第 1017 條第 3 項)訂立、變更或廢止都要用書面(第 1007 條);婚姻存續中可用契約廢止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第 1012 條)。登記向夫妻住所地法院聲請(非訟事件法第 101 條),原則上夫妻雙方聲請,契約經公證可由一方聲請,並附契約、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簽名式或印鑑(非訟事件法第 104 條)
對第三人效力法定財產制是民法預設的制度,不用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第 1008 條第 1 項)。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的,裁判確定後由法院囑託登記處登記(非訟事件法第 104 條)。共同財產制下,欠缺同意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的不在此限(第 1033 條第 2 項)

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數字,取整數方便看,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也先不考慮法院調整、債務、無償取得的財產等細節:

假設:阿華和小芳婚後,阿華名下累積了 1,000 萬元,小芳名下 200 萬元,都是婚後的工作收入存下來的,沒有負債。婚姻因阿華過世而結束。

財產制算式結果
法定財產制差額:1,000 萬 − 200 萬 = 800 萬
平均分配:800 萬 ÷ 2 = 400 萬
小芳可以先向遺產請求 400 萬元;剩下 600 萬元才是阿華的遺產,小芳再以配偶身分參與繼承
分別財產制不適用差額分配阿華的 1,000 萬元全部是遺產,小芳以配偶身分參與繼承;小芳的 200 萬元還是小芳的
共同財產制共同財產:1,000 萬 + 200 萬 = 1,200 萬
一半:1,200 萬 ÷ 2 = 600 萬
沒有另外約定的話,600 萬元歸小芳;另外 600 萬元歸阿華的繼承人,小芳也是繼承人之一

如果反過來,是名下財產比較少的小芳先過世,在法定財產制下,差額分配是財產較少的一方向較多的一方請求,阿華就沒有差額可以請求;共同財產制則還是半數歸生存的一方。

二、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從約定財產制改回法定財產制

第 1017 條第 3 項:夫妻以契約訂立財產制後,在婚姻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的,改用前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也就是說,改回法定之前累積的財產,將來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情況 2:法定財產制下,一方把婚後財產送掉或低價賣掉

第 1020 條之 1:夫或妻在婚姻存續中,就婚後財產所做的無償行為,有害及他方將來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他方可以聲請法院撤銷(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相當贈與除外);有償行為則限於行為時明知有損、而且受益人受益時也知情的情形。另外第 1030 條之 3 也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 5 年內,為減少他方分配而處分的婚後財產,要追加計算。要件細節請看條文,個案請洽律師。

情況 3:分居很久,想先把財產關係切開

第 1010 條第 2 項: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 6 個月以上,夫妻任一方都可以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法院宣告的,由法院囑託登記處登記(非訟事件法第 104 條)。

情況 4:約定共同財產制,其中一方在創業或有借款

共同財產制下,一方結婚前或婚姻中所負的債務,由共同財產和該方的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第 1034 條)。也就是說,另一方的財產如果已經併入共同財產,就可能被拿來清償。約定前要把這點想清楚。

情況 5:一方過世,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期限

第 1030 條之 1:請求權自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不行使就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也一樣。這個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的除外。

三、常見誤解

誤解 1:「法定財產制就是夫妻財產共有」

不是。 法定財產制下,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都是夫妻各自所有(第 1017 條),也各自管理、處分(第 1018 條)。「平均分配」的是婚姻結束時,雙方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不是全部財產對半分。

誤解 2:「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就是拿走對方一半財產」

不是。 是先把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扣掉婚姻中的債務,再算兩邊剩餘的差額,差額才平均分配;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不算(第 1030 條之 1)。而且平均分配有失公平的,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

誤解 3:「夫妻寫好契約就生效,不用去法院」

只對了一半。 書面是必要條件(第 1007 條);但沒有登記,就不能對抗第三人(第 1008 條第 1 項)。

誤解 4:「改成分別財產制,才不會被配偶的債務拖累」

法定財產制本來就是各自還債。 第 1023 條: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分別財產制也是適用這一條(第 1046 條)。三種之中,債務會牽連到共同財產的是共同財產制(第 1034 條)。

誤解 5:「財產制要結婚前就決定,婚後不能改」

不是。 第 1004 條:結婚前或結婚後都可以約定;第 1012 條:婚姻中也可以廢止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只是每一次訂立、變更、廢止,都要書面,要對抗第三人還要登記。

四、自我檢查 5 問

想知道自己現在是哪一種財產制、要不要找律師談約定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1. □ 我們結婚前後,有沒有簽過書面的夫妻財產制契約?
  2. □ 如果簽過,有沒有到法院登記處登記?
  3. □ 我們名下的財產,哪些是婚前的、哪些是婚後賺的、哪些是繼承或受贈來的?能不能證明?
  4. □ 我們兩個人有沒有各自的債務(房貸、信貸、創業借款、保證)?
  5. □ 如果其中一方先走,或婚姻結束,我們希望財產怎麼處理?這跟目前的財產制規則一樣嗎?

前 2 題確認現在是哪一種制度,後 3 題決定要不要再找律師談。 要不要約定、怎麼約定,個案請洽律師;家裡的保單和保障,可以找保險顧問一起看。

五、常見問題

我們結婚時什麼都沒簽,是哪一種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 1005 條:夫妻沒有用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的,除了民法另有規定,就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台灣大部分夫妻都是這一種。

「民法另有規定」指的例如第 1010 條:法院依一方或雙方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結婚之後還可以改財產制嗎?

可以。 民法第 1004 條: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用契約從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中選一種;第 1012 條:婚姻存續中也可以用契約廢止原來的財產制契約,或改用另一種約定財產制。

不管訂立、變更還是廢止,都要用書面(第 1007 條);要對抗第三人,還要向法院登記(第 1008 條)。

只簽了書面契約、沒去法院登記,有效嗎?

夫妻之間依書面約定,但不能拿來對抗第三人。 第 1007 條規定要書面;第 1008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白話說:沒有登記,像是債權人這類外人,可以不受你們約定的拘束。實際效力怎麼認定,個案請洽律師。

改用分別財產制,配偶的債務就跟我無關了嗎?

原則上各自負責,但這點在法定財產制也是一樣。 分別財產制依第 1046 條,債務清償適用第 1023 條: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一方用自己的財產替他方還債,婚姻存續中也可以請求償還。法定財產制本來就適用第 1023 條。

要特別留意的是共同財產制:第 1034 條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存續中所負的債務,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另外,自己有沒有當保證人、共同借款人,是另一回事,要看你簽了什麼,個案請洽律師。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要去哪裡辦?要準備什麼?

夫妻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登記處。 依非訟事件法第 101 條,由夫妻住所地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登記,或主要財產在居所地的,可以由居所地法院管轄。

依第 104 條,原則上由夫妻雙方聲請,契約經公證的可以由一方聲請;要附上夫妻財產制契約、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依法要登記的財產,附登記機關發的謄本),以及夫妻的簽名式或印鑑。

聲請書格式、規費和其他要帶的證件,以各法院登記處公告為準,辦理前建議先打電話問。

哪一種財產制比較好?

沒有標準答案,本頁不替你判斷。 三種制度的取捨在於:婚後賺的錢要不要在婚姻結束時拉平(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財產要不要合在一起共同管理(共同財產制)、債務要不要互相牽連,以及雙方願不願意每次處分財產都取得對方同意。

要不要約定、怎麼約定,牽涉雙方的財產、工作和家庭安排,個案請洽律師。

六、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夫妻財產制的制度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法律意見或個人化財務建議,也不代表哪一種財產制比較好。文中例子為假設,實際分配以法院認定為準。要不要約定、怎麼約定,個案請洽律師。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