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 | 所得稅

列舉扣除 vs 標準扣除
報綜所稅,兩個只能選一個

每年 5 月報稅,系統都會問你:要用標準扣除額,還是列舉扣除額?列舉到底能列哪些、每一項上限多少、要準備什麼單據?房租、長照、保險費又算哪一種?這篇把所得稅法第 17 條和財政部的說明攤開來,一項一項對照。

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是「一般扣除額」的二選一,整個申報戶只能選一種(所得稅法第 17 條)。標準扣除是一個固定金額,不用單據;列舉扣除是把符合規定的支出一項一項加起來,每項有自己的上限,要附憑證。

標準扣除額

金額:115 年度單身 136,000 元、有配偶 272,000 元

要不要單據:不用,直接減固定金額

適合理解成:政府給的「保底」金額

列舉扣除額

金額: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等,逐項加總

要不要單據:要,每一項都有憑證要求

適合理解成:用實際支出來算

單純從金額看:列舉的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列舉減得比較多;沒超過,標準扣除減得比較多。 另外兩件常被搞混的事:房屋租金 113 年度起已經不是列舉項目,改成特別扣除額;長照、身障等特別扣除額不管選哪一種都可以另外減。

一、逐項對照表

比較項目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法源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金額依第 5 條之 1 隨物價指數調整,由財政部每年公告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保險費部分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購屋借款利息另見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3
115 年度金額
(116 年 5 月申報)
・單身:136,000 元
・有配偶:272,000 元
(財政部 114 年 11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1404664070 號公告;114 年度是 131,000/262,000 元)
沒有固定金額,逐項核實加總,每項有自己的上限(見下面各列)
捐贈不能另外再減對合於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以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國防、勞軍、對政府的捐獻,以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出資贊助、修復古蹟等,不受金額限制。對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的捐贈另依政治獻金法規定
人身保險費不能另外再減人身保險費每一被保險人每年 24,000 元為限,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要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保費不受金額限制;115 年度起,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保費也不受 24,000 元限制(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
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另外再減沒有金額上限,核實減除。限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
災害損失不能另外再減沒有金額上限。限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不得扣除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不能另外再減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付的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30 萬元為限,以一屋為限;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要先從利息中減掉。房屋要登記在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下,課稅年度內有人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房屋租金支出113 年度起已不是列舉項目,改列特別扣除額(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每一申報戶每年 18 萬元為限,選標準或列舉都可以另外減。申報戶在境內有房屋、減除後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股利選擇按 28% 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金額者,不適用
要什麼憑證不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
・捐贈:受贈單位收據正本(實物、非現金財產捐贈另有計算標準)
・保險費:應附文件以稅務入口網問答 1230 說明為準
・醫藥及生育費:醫療院所開立的收據正本
・災害損失: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報請國稅局勘查,申報時附國稅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
・購屋借款利息:當年度繳息清單正本(沒寫房屋地址或借款用途的,自行補註簽章)
可透過稅務資料查詢取得的項目,以當年度申報說明為準
能不能同時用特別扣除額可以。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身心障礙、長期照顧、幼兒學前、房屋租金支出等)不受一般扣除額選哪一種影響。115 年度薪資所得、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各 227,000 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 18 萬元(114 年度起)。長照、房租有排除規定,見長照扣除額 vs 身心障礙扣除額
夫妻分開計稅時同一申報戶只能擇一,不能一人列舉、一人標準。選薪資分開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一律由沒有分開的那一方申報減除(所得稅法第 15 條),分開的一方只減自己的免稅額和特定特別扣除額。見夫妻合併申報 vs 分開計稅

二、用假設的數字算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只是把 115 年度的規定套進去,比較「一般扣除額」這一項能減多少。

假設 1:單身,沒有房貸,115 年度有這些支出

項目怎麼算可列舉金額
人身保險費自己當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全年 30,000 元,上限 24,000 元24,000 元
健保費全年自付 18,000 元,不受限制18,000 元
勞保費全年自付 12,000 元,115 年度起不受 24,000 元限制12,000 元
醫藥費健保特約醫院自付 20,000 元,沒有保險給付20,000 元
捐贈捐給合於規定的公益團體 8,000 元,未超過所得總額 20%8,000 元
合計24,000 + 18,000 + 12,000 + 20,000 + 8,00082,000 元

82,000 元 < 單身標準扣除額 136,000 元,這個假設下標準扣除額能減的比較多,差 136,000 − 82,000 = 54,000 元。

假設 2:夫妻合併申報,有自用住宅房貸,115 年度有這些支出

項目怎麼算可列舉金額
購屋借款利息全年房貸利息 280,000 元,全戶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30,000 元,要先減掉:280,000 − 30,000 = 250,000,未超過 30 萬元250,000 元
人身保險費夫妻各自當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超過 24,000 元:24,000 × 248,000 元
健保費兩人全年自付合計 36,000 元36,000 元
勞保費兩人全年自付合計 24,000 元24,000 元
合計250,000 + 48,000 + 36,000 + 24,000358,000 元

358,000 元 > 有配偶標準扣除額 272,000 元,這個假設下列舉扣除額能減的比較多,差 358,000 − 272,000 = 86,000 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30,000 元仍然另外減,不受影響。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保險費的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

例如父母幫已經自己報稅的成年子女繳保費、要保人是父母,子女的申報戶就不能列報這筆保費。稅務入口網和臺北國稅局都說明,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要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不受此限)。

情況 2:醫藥費有領保險給付

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第 17 條),要先減掉再申報。醫療險怎麼給付,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情況 3:房子遇到天災

災害損失要在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核定後拿到災害損失證明,申報時附上(稅務入口網問答 1234)。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不能扣。

情況 4:房貸轉貸、增貸,或房子有出租

轉貸只能就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的利息列報,超出的部分屬增貸,不能列;修繕貸款、消費性貸款原則上也不能列。房屋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稅務入口網問答 1231)。

情況 5:同時有房貸又在外租屋

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規定,申報戶在境內有房屋的不能扣,財政部另有核釋幾種可以視為「非自有房屋」的特殊情形(例如因就業、就學需異地租屋等)。是否符合,以財政部核釋和國稅局認定為準。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房租可以列舉扣除 12 萬」

這是舊規定。 113 年度起房屋租金改為特別扣除額,上限 18 萬元,選標準或列舉都可以另外減(所得稅法第 17 條,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

誤解 2:「保險費 24,000 元是全家一起算」

不是。 是以每一位被保險人計算,每人每年 24,000 元,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要在同一申報戶。

誤解 3:「勞保費、國保費也要擠在 24,000 元裡」

115 年度起不用了。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後,勞保、農保、國保及軍公教保險保費比照健保,不受 24,000 元限制,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114 年度以前仍適用舊規定。

誤解 4:「選了標準扣除,就不能扣長照、身障」

不是。 長照、身障屬於特別扣除額,和一般扣除額選哪一種無關,符合條件就另外減。

誤解 5:「夫妻可以各選各的」

不行。 同一申報戶的一般扣除額只能擇一;分開計稅時,標準或列舉扣除額由沒有分開的那一方申報(所得稅法第 15 條)。

五、自我檢查 5 問

報稅前,先回答這五題:

  1. □ 這次申報的是哪一個年度?標準扣除額要用那一年度的公告金額(115 年度單身 136,000 元、有配偶 272,000 元)。
  2. □ 有沒有自用住宅房貸?利息減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是多少?房子有沒有出租、戶籍有沒有設在那裡?
  3. □ 全戶的保險費,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是在同一申報戶?每位被保險人有沒有超過 24,000 元?健保、勞保等社會保險另外算了嗎?
  4. □ 醫藥費是付給健保特約或公立醫院嗎?有沒有扣掉保險給付?捐贈有沒有收據?
  5. □ 長照、身障、房租等特別扣除額有沒有另外列?有沒有碰到排除規定?

第 1 題決定比較的基準,第 2~4 題決定列舉加起來有多少,第 5 題是另外一組、不在二選一裡。 申報系統通常會試算,實際以國稅局核定為準。家裡的保單要保人、被保險人怎麼安排,可以預約保單健檢一起整理。

六、常見問題

115 年度的標準扣除額是多少?

財政部 114 年 11 月 27 日公告(台財稅字第 11404664070 號),115 年度(116 年 5 月申報)標準扣除額:

  • 單身:136,000 元
  • 有配偶:272,000 元

上一年度(114 年度,115 年 5 月申報)是單身 131,000 元、有配偶 262,000 元。金額會依物價指數調整,每年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房租不是列舉扣除嗎?為什麼這裡說不是?

113 年度起已經改了。 所得稅法第 17 條修正後,房屋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額改列為特別扣除額,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每一申報戶每年上限 18 萬元。

改成特別扣除的意思是:不管你選標準扣除還是列舉扣除,符合條件就可以另外減。但有排除規定,例如申報戶在境內有房屋、減除後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等,就不能扣(以財政部說明為準)。

保險費 24,000 元是一張保單、一個人,還是一戶?

是每一位被保險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保險費扣除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人每年最多 24,000 元;還要符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

不受 24,000 元限制的:全民健保保費(含補充保費)一直都是全數扣除。所得稅法第 17 條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後,自 115 年度起,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費也比照健保,不受 24,000 元限制。114 年度(115 年 5 月申報)以前仍適用舊規定。

醫療險已經理賠了,醫藥費還能列舉嗎?

理賠的部分不能。 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國稅局說明,要用醫藥費支出減掉保險給付後的金額申報。

另外,收款的院所要是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並附收據正本。國稅局也說明,以預防、瞭解身體狀況為目的的健康檢查,和醫美相關支出,不屬於可以列舉的醫藥費。

選了列舉扣除,還能扣長照、身障特別扣除額嗎?

可以。 標準扣除和列舉扣除是「一般扣除額」的二選一;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身心障礙、長期照顧、幼兒學前、房屋租金支出等)是另外一組,符合條件就另外減,跟你選哪一種一般扣除額無關。

但長照、房屋租金這兩項有排除規定(例如減除後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詳細可以看長照扣除額 vs 身心障礙扣除額。

夫妻可以一個人列舉、一個人用標準扣除嗎?

不行。 夫妻原則上合併申報,同一份申報書的一般扣除額,是整個申報戶擇一:要嘛全戶用標準扣除額(有配偶 272,000 元),要嘛全戶列舉。

選了薪資分開計稅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分開的那一方只能減自己的免稅額和特定的特別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一律由沒有分開的那一方申報減除(所得稅法第 15 條)。詳見夫妻合併申報 vs 分開計稅。

七、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相關規定的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稅務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金額以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為準;個別支出能否列舉、可扣金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保險給付條件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